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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猪场:
经我局检查,****养殖场未按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养殖场限期改正,具体要求如下:
(一)接到通知10日内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手续;
(二)日常做好污水收集,完善污水池防渗措施;
以上要求请遵照执行,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我局将依法从严处罚。
联系人及电话:黄思榕 0777-****896
邮箱:pbsthj@qinzho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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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