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浦****公司:
你单位自行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完成**浦****公司项目备案手续(备案号为201********0000003)。经我局核实,该备案项目位于**壮族自治区**市****村委,项目地址位于北通镇武利江(北**段)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
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之规定,该项目选址不符合环评登记备案要求,我局认定你单位已经取得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1********0000003)无效,现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
2025年9月23日
(联系人:黄思榕,联系电话:0777-****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