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昊华气体有限公司高纯气体工艺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河南-洛阳-孟津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23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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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纯气体工艺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5-09-23


洛环审〔2025〕25号

****环境局

关于****高纯气体工艺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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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00MA9FGM7H89)委托****编制的《****高纯气体工艺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分局初审意见及总量意见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开发区石化园区,本次改造项目拟对厂区现有1300吨/年高纯六氟化硫生产线进行优化改造,实现产能提升,达到1550吨/年;同时利用厂区现有1000吨/年四氟化碳北线12台电解槽,并新增氟硫反应器、热解装置、碱洗塔等设备,实现高纯六氟化硫的生产改造,可增加高纯六氟化硫产能450吨/年。改造后,厂区高纯六氟化硫总产能达到2000吨/年。项目主体工程、公辅工程及环保设施均为依托厂区现有,总投资270万元,环保投资12万元。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按《报告书》要求,配套建设各项废气污染治理设施。

项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均依托厂区现有,六氟化硫和四氟化碳电解槽阴极放空废气均采用“三级水洗+一级碱洗”进行处理;精馏尾气经尾气捕集器(冷凝)处理;电解槽捞渣及电解质回收废气采用“二级酸雾吸收塔(一级水洗+一级碱洗)”处理;六氟化硫和四氟化碳粗品车间废气分别经负压收集后送至配套的酸雾吸收塔处理;氢氟酸灌装废气采用酸雾吸收塔处理。上述废气排放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 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项目产生的含****处理站处理后与循环水系统、纯水系统产生的排污水,经厂区总排口排入******公司进一步处理。

3.噪声。采取有效减振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固废。项目固废应全部妥善处理或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储存、转移的相关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设置排污口标志,定期对废气、废水、地下水、噪声、土壤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五)该项目厂区废水总排口总量控制指标为:COD 0.0941吨/年。该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为:COD 0.0623吨/年,新增水污染物排放量从****公司扩建项目减排量中予以等量调配,调配量为0.0623吨/年。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的新标准,****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该项目涉及发改、国土和规划、林业、应急、文物保护等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六、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与开发区的风险防控和应急事故处理联动;制定本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七、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果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重新报批。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九、**分局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的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2025年9月23日

抄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和移动源污染监督科、土壤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市生态****支队、****中心、****中心,**分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市老**九都路328****环境局


邮编:471000


联系电话:0379-****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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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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