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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船厂位于**市社步镇饮用水源地取水口上游1.2公里处,目前已停产但尚未搬迁,容易死灰复燃。
二、责任单位
****
三、整改情况
****信息化局通过加强对****船厂监管和定期现场巡查核查,****船厂已彻底拆除,未发现****船厂擅自恢复生产情况。
四、验收情况
2024年12月24日,****信息化局组织了陆小敏、黄彬年、李怀武等按照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二十七整改措施要求,认真对我局关于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二十七的整改落实情况开展了现场核查验收。经现场核查,****船厂已彻底拆除,未发现****船厂擅自恢复生产情况,已完成整改。
公示期10个工作日,监督电话:0775-****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