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 称 | 关于**** 水泥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索引号 | ****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通告 | ||||
| 文 号 | 阿地环函〔2025〕140号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 | ||||
| 生成日期 | 2025-07-11 | 分类 | 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管理服务信息 | ||||
| 内容概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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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水泥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水泥制品项目位于**地区**县窝依莫克镇喀拉加勒村,直线距离窝依莫克镇约10km。南侧约50m处为喀拉加勒村牛圈,东南85米处为喀拉加勒村居民住宅,北侧20m为农田,西侧为空地,东侧145m为S232省道。中心地理坐标为:E86°51′9.651″,N47°50′43.155″,项目性质为**,补做环评。
主要技改内容和规模:本项目建设1座生产厂房,占地面积300m2,内设一条制砖生产线;1座产品晾晒场,占地面积2666m2;2间办公室,占地面积40m2;1座砂子堆场,占地面积300m2;1间危废暂存间,占地面积4m2,配套供水、供电等
公用辅助工程。主要产品包括面包砖、普通砖、标砖、空心砖等,设计产能180万块/年。
本项目总占地面积4126m2,项目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15.21万元,环保投资比例15.21%。
本项目于2016年建成,属于未批先建。根据《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环境局于2025年7月7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阿地环罚字〔2025〕27号)。
二、根据**天合****公司编制的《****水泥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局出具的《关于对查询****地块信息征求意见的函的复函》等资料,本项目符合《**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和**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施工方案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水泥在密闭仓储存,螺旋输送机采用密闭输送;砂石料贮存场四周设置防风抑尘墙(长20m,宽15m,高3m)和覆盖防尘布抑尘措施。装载机配料设置在厂房内,采用喷雾降尘措施;混合搅拌工序为湿式、封闭式搅拌,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水泥仓呼吸孔安装袋式除尘器,颗粒物经过滤后从仓顶15m高排气筒排放,厂界有组织排放颗粒物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落实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对厂区分区防渗处理,砂石料储存区、生产厂房地面水泥硬化,危废暂存间重点防渗区,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只在昼间生产,禁止夜间(22:00-次日6:00)及午休时间(14:00-16:00)生产,采取选用低噪设备、按时维护保养设备、减振等降噪措施后,运营期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送回到搅拌机中作为原料使用。水泥仓除尘器粉尘作为原料全部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收集至密闭垃圾箱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废润滑油采用封闭桶包装,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面积4m2)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分类存储,同时建立废矿物油出入库管理台账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科学施工,制定切实可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开展评估及备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环境局****分局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地区生态环境****支队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生态环境局****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