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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23********461474H | 建设单位法人:潘栋飞 |
| 夏丛轩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 |
| **市**镇阳羡西路43号 |
| **市**西沿岸应急清淤工程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28-河湖整治(不含农村塘堰、水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E4822-E4822-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 |
| 建设地点: | ******市 ******市 |
| 经度:119.925278 纬度: 31.306111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1-23 |
| 锡数环许〔2025〕201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2608.79 |
| 190 | 运营单位名称:**** |
| 123********461474H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省****公司 |
| ****0000MA22C9L494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3********0944688 | 竣工时间:2021-09-28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7-2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8-2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67045 |
| 根据****委员会批复(宜发改投资许〔2021〕50号)、工程临时占地流转协议、《报告书》结论及项目技术评估意见(**创新评字〔2024〕85号)意见,经局党组会讨论,项目为河湖整治项目,完工后有利于改善周边环境质量状况,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生态防治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仅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同意你单位按《报告书》所述内容建设。 | 实际建设情况:与批复相符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竺山湖及**西沿岸区近岸带水域,清淤区包括太滆****以南0.5~1.5km、殷村港以东1.7~2.5km范围内、干渎港和欧渎港之间近岸区域1.5km 以内、师渎港和洋溪港之间离岸3.5~5.0km范围以及符渎**(清淤区B-1)的湖区(不包括**省**市**西沿岸区生态清淤后续工程(二轮一期)已实施的清淤范围)。排泥场利用**西沿岸区生态清淤后续工程(二轮一期)2019年度工程已建的1#、3#、4#排泥场进行堆泥,其中1#排泥场位于邾渎港至葛渎港之间的鱼塘内;3#排泥场位**巷港至官渎港之间的鱼塘内;4#排泥场位于大浦港至林家港之间的鱼塘和林地内。工程清淤规模为32.95万m3,清淤面积约1.48km2,本工程采用2艘350m3/h环保绞吸式挖泥船并配置接力泵船和排泥管线进行底泥疏浚,疏浚底泥通过排泥管线输送至排泥区内进行堆放并采用自然干化法固结;项目总投资2609万元,环保投资190万元,建设内容等必须严格按照《报 告书》所述内容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 实际建设情况:与批复要求一致。本工程清淤规模为32.95万m3,清淤面积约1.48km2。本工程采用2艘350m3/h环保绞吸式挖泥船并配置接力泵船和排泥管线进行底泥疏浚,疏浚底泥通过排泥管线输送至排泥区内进行堆放并采用自然干化法固结。施工总临时占地面积为0.4907km2,其中排泥场占地面积约为0.4844km2。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工程施工区域设置围挡、遮盖、洒水抑尘等防尘、抑臭措施,排泥场区域淤泥臭气采取喷洒生物除臭剂等控制措施,有效控制粉尘、臭气影响。施工期颗粒物等排放执行《施工场地扬 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施工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施工设备合理布局,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与批复要求一致。已落实 已于施工区域设置围挡、遮盖、洒水抑尘等防尘、抑臭措施,排泥场区域淤泥臭气已采取喷洒生物除臭剂等控制措施。施工期颗粒物排放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已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合理布置施工场地,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加强生态空间区域管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修复和补偿措施,及时恢复生物量损失,确保项目实施对周边生态 功能不造成破坏。按《报告书》要求加强后续环境管理。 | 实际建设情况:已落实《报告书》提出的3#排泥场、4#排泥场复垦修复,1#排泥场现状为现进行中的其他**清淤工程底泥堆放处,待该清淤工程项目结束后,进行复绿复垦工作。施工结束后,根据生态现状调查,项目未对周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已按《报告书》要求加强后续环境管理。 |
| 调查结果表明,**市**西沿岸应急清淤工程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按照环境保护“三 同时 ”要求履行了环境管理责任,未发生重大变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基本落实了各项环保措施及工作,工程所在区域已经采取的生态保护、污染防治设施有效,工程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3#排泥场、4#排泥场均完成了复垦,1#排泥场现状为现进行中的其他**清淤工程底泥堆放处,待该清淤工程项目结束后,进行复绿复垦工作。不存在“ 国环规环评〔2017〕4 号 ”文中规定的不得通过验收的9种情形,具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建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特别是危险固废)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对排泥场固化土进行检测,满足相关要求后合法合规处置,排泥场沉淀池污泥、清淤垃圾及砂石等交有关单位合法合规处置,施工废水处理过程中的含油污泥等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本项目排泥场不占用基本农田,依法依规及时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做好围挡、覆盖等防护措施并设置截排水沟,避免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要求一致。已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特别是危险固废)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已对排泥场固化土进行检测,干化后的土方用于排泥场复垦;排泥场沉淀池污泥、清淤垃圾及砂石收集后按规范处置;施工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泥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固废全部处置不外排。本项目3个排泥场不占用基本农田。已依法依规完善了相关用地手续,已做好做好围挡、覆盖等防护措施并设置截排水沟,避免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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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加强生态空间区域管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修复和补偿措施,及时恢复生物量损失,确保项目实施对周边生态 功能不造成破坏。按《报告书》要求加强后续环境管理。 | 已落实《报告书》提出的3#排泥场、4#排泥场复垦修复,1#排泥场现状为现进行中的其他**清淤工程底泥堆放处,待该清淤工程项目结束后,进行复绿复垦工作。施工结束后,根据生态现状调查,项目未对周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已按《报告书》要求加强后续环境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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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生态空间区域管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修复和补偿措施,及时恢复生物量损失,确保项目实施对周边生态 功能不造成破坏。按《报告书》要求加强后续环境管理。 三、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环保 “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已落实《报告书》提出的3#排泥场、4#排泥场复垦修复,1#排泥场现状为现进行中的其他**清淤工程底泥堆放处,待该清淤工程项目结束后,进行复绿复垦工作。施工结束后,根据生态现状调查,项目未对周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已按《报告书》要求加强后续环境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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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