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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 号)、《**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厅******厅****信息化厅关于做好**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发 (2019) 129 号)、《****生态环境厅******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20) 4 号)等文件精神,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的建设用地地块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县****中学运动场地块位于**市**县流坡坞镇,**阳****中学,西至流坡坞镇义和新村水浇地,南至流坡坞镇义和新村水浇地,北至流坡坞镇义和新村水浇地,地块面积11124m2(约16.69亩)。中心地理坐标:E:117.****95941°,N:37.****622734°。
为了调查清楚该地块污染状况,减少土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确保人体健康和安全,受****委托,****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受托后,我单位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HJ25.1-2019)、《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文件要求开展了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县****中学运动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HJ 25.1-2019) 的要求,结合本次调查的结果,该地块不存在环境污染风险,地块的环境状况可接受,满足用地要求,无需开展后续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