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9-24 09:48
会水许(2025)18号
****水利局关于S342**九**至大石板公路(二期)工程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
决定书
申请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5384X
法定代表人:尹华平
职 务:总经理
住所地:******图书馆五楼)
****:
你单位提交的《S342**九**至大石板公路(二期)工程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项目符合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洪水影响评价技术导则》(SL/T 808-2025)、《防洪标准》(GB50201-2014)等技术标准,现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S342**九**至大石板公路(二期)工程
2.建设单位:****
3.项目位置:起点位于**县林城镇柿子村小湾头附近(与S342**九**至大石板公路(一期)工程顺接,对应S342老路桩号K117+200),路线往西沿老路展线,经柿子村、洒溪村、**村、民主村、张家园、毛拱桥,终点位于大石板附近(与S342老路桩号K133+510相接),路线全长16.078km。
4.涉河建设内容
桥梁工程:涉及7座涉河桥梁(雷鸣湾大桥已完成防洪评价,本次不纳入),分别为瓮溪桥(K11+059,1×10m实腹式石板拱桥,桥长30m)、洒溪桥(K15+418,1×13m简支空心板桥,桥长21m)、场头坪桥(K15+982,1×6m实腹式石板拱桥,桥长18m)、宋家一桥(K18+121,1×30m简支T梁桥,桥长42.6m)、宋家二桥(K18+523,1×16m简支空心板桥,桥长26.6m)、龙家团桥(K20+057,1×30m简支T梁桥,桥长42.4m)、杉木坳桥(K23+593,2×20m简支T梁桥,桥长62m),均采用加固改造或拆除**上部结构方案。
涉河段工程:K12+400涉河段因公路扩宽侵占田家溪河道行洪断面,采用向田家溪左岸扩挖河道补偿行洪断面,涉河长度约43m,扩挖后河道断面为梯形(底宽3.5m,边坡坡比1:0.5,底板采用30cm厚浆砌石衬砌,两岸采用70cm厚浆砌石衬砌,顶部用2cm水泥砂浆抹面)。
二、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十一条
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17年修订)
5.****委员会《关于S342**九**至大石板公路(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怀发改基础〔2023〕7号)
6.****运输局《关于S342**九**至大石板公路(二期)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代初步设计)的批复》(怀交批〔2024〕68号)
7.《S342**九**至大石板公路(二期)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及审查意见
三、许可要求
1.防洪标准执行:项目按二级公路标准建设,大桥、中桥设计洪水频率采用100年一遇,小桥、涵洞及路基设计洪水频率采用50年一遇,须严格落实该防洪标准,确保桥梁梁底标高高于防洪评价水位0.5m以上(经复核,7座桥梁均满足要求)。
2.涉河工程施工要求
施工时序:涉水施工须安排在枯水期(每年10月至次年3月)完成,施工洪水按5年一遇标准控制;K12+400涉河段主体工程须在枯水期完工,若需汛期施工,须编制防洪渡汛预案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保通方案:杉木坳桥利用上游现有老拱桥临时加固保通;瓮溪桥、洒溪桥、场头坪桥、宋家一桥、宋家二桥、龙家团桥采用临时便涵保通(便道顶宽5.0m,上下游坡比1:1.5,下部埋设5根直径1.5m钢筋混凝土圆管涵导流),施工期间最大壅水高度不得超过0.45m(龙家团桥)。
弃渣管理: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施工弃渣须按设计方案运至指定弃土场(K20+460右侧、K24+120左侧),工程完工后须将临时设施(便涵、临时拱桥加固构件等)彻底拆除至原河床高程,确保河床平整无跌坎、陡坡。
3.水生态与水质保护:施工期间须采取防渗、沉淀等措施,严禁施工污水、油料泄漏、生活垃圾等污染河道水体;施工完成后,对涉河区域裸露土地采用原生植物进行绿化恢复,K12+400涉河段须确保与上下游天然岸坡、河床**连接,营造良好水生态环境。
4.第三方权益保护:重点保护瓮溪桥上游50m处废弃滚水坝、场头坪桥上游20m处石拱桥、杉木坳桥上游30m处石拱桥及上游40m处滚水坝,施工中若造成损坏须及时恢复重建;K12+400涉河段左岸农田区域,须确保工程实施后岸坡抗冲刷能力,避免洪水对农田造成影响。
5.监测与应急:项目须增设沉降、位移观测设施及在线视频监控设施,设立洪水预警标识,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超标准洪水期间,须按预案及时组织人员撤离,保障工程及周边安全。
四、监督管理
1.你单位须严格按照本许可决定及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涉河工程位置、规模、结构型式。若确需变更,须事先报我单位批准。
2.施工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道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定期报送施工进度及防汛措施落实情况;工程完工后,须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涉河工程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违反本许可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许可有效期
本许可自签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本许可自动失效。若需延续,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单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局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