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浙自然资临〔2025〕3号 | 公开日期: | 2025-09-24 |
| 发布单位: | **** | 信息来源: | **** |
| ****关于同意S207**至**公路(**通元至澉浦段)**工程(疏****加工厂临时用地申请的批复 | ||
| ||
| ****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S207**至**公路(**通元至澉浦段)**工程(疏****加工厂临时用地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9月12日受理,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1.同意你单位因S207**至**公路(**通元至澉浦段)**工程(疏港公路)项目建设需要接续使用S207**至**公路(**区科技****公路段)改建工程一期项目临时用地(部系统备案编号****242022L000320),土地坐落**县于城镇三联村,土地面积0.8461公顷,其中农用地0.8450公顷(含耕地0.5963公顷、其他农用地0.2487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0.0011公顷。 2.批****加工厂。该临时用地只能按批准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 3.该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为2025年9月24日至2027年9月23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应当自行拆除临时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构)筑物,及时退出占用的土地,清理废弃物,并按国家复垦技术标准和已审查确定的复垦方案组织复垦,恢复土地原貌,并保证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的完善。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12个月内未完成复垦义务的,将由有关单位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支取,复垦费用不足部分由你单位承担。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处罚。 4.请你单位及时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处理好与土地权利人的关系。 5.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在收到此批文后三十日内足额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 2025年9月23日 附件:浙自然资临〔2025〕3号 ****关于同意S207**至**公路(**通元至澉浦段)**工程(疏****加工厂临时用地申请的批复.pdf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