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
根据《****水利厅 ****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修订)的通知》,在2002年5月1日前已建成取水的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建设项目水**论证。经****2025年第7次局党组会议研究(融水利党组纪〔2025〕7号)同意,该水厂按照取水许可证简易申请办理程序开展取水许可申请。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省取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市阳下街道,取水口位于**省****水库至闽江调水**支线连接管道清荣大道168号西侧,取水口坐标为东经119°22′5″,北纬25°43′53″。水源类型为地表水;取水类型为基础设施或公共事业;取水用途为制水供水。项目实际用水定额1.05m3/t,年取水量为745万m3,无退水。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你公司应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加强计量设施的校核和管护,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和准确计量。严格落实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禁止采用淘汰类用水技术和设备。
三、你公司应按照水(环境)功能区管理的要求,加强水源监测,建立水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及备用水源方案,保障项目用水安全;制定相应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发现水质异常应****生态环境局报告。
四、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若出现法定取水限制情形时,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调度和取水限制决定。
五、本项目取用水设施竣工试运行满30日后,应向我局报送取水、节水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申请取水工程验收。经验收合格,由我局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取水,****税务局缴纳水**税。
六、本项目若出现取水规模、取水地点、取水用途或取水标的等发生变化,应按相关规定重新进行水**论证,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业主单位发生变更或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机关提出申请。
七、本项目正式运行后,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并严格执行批准的年度取用水计划,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等工作。你公司应配**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
2025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