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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
报来《****至**铁路**至**段拌合站、钢筋加工场、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临时用地延期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159号)和《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2〕3号)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市金田镇茶林村的农用地3.5550公顷(果园0.2285公顷、其他草地1.3549公顷、乔木林地1.9307公顷、竹林地0.0410公顷,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作为****至**铁路**至**段工程临时用地,用途为临时拌合站、****工厂、办公和生活用房;临时用地延期使用至2026年11月28日止。
二、你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临时用地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土地,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严禁改变土地用途;如建设和管理需要,须无条件自行拆除并及时复垦。
三、你公司须按规定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妥善处理好农户补偿等相关事宜后方可使用土地。
四、你公司在临时用地使用时,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做好环保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按批复用途进行建设时要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须严格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要求落实防治措施。
五、你公司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须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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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