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指南 |
当有效供应商降至两家
竞争性磋商的“破局”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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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回放
某采购单位以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工程项目,发布采购公告后,一共有三家供应商递交了响应文件,但在符合性审查过程中,A供应商没有完全响应实质性条款要求,于是被作无效响应处理。标书代写
由于项目时间紧急,****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剩下两家供应商的也可以继续进行的相关法律条款作为依据,希望继续采购活动,****小组协商一致后,采购活动继续进行,并推荐了中标候选人。
然而,在成交结果公告之后。A供应商提出质疑,并在对质疑答复不满后,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附件二、财政部门意见
财政部门受理审查后发现,该项目并不属于采购人提出的,仅有两家供应商报价,仍可继续采购的情形。因此,在最后报价供应商少于三家的情况下继续采购,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的规定。
鉴于该项目虽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财政部门最后做出了采购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投诉处理决定,并对相关当事人做出相应的处罚处理。
附件三、政策法规
01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三条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规定: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名列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标书代写
02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
第二款规定;
“采用竞争性磋****政府****政府和社会资本**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附件四、分析探讨
01
该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的规定情形标书代写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02
也不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第二款“采用竞争性磋****政府****政府和社会资本**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规定情形。
03
该项目并不属于采购人提出的,仅有两家供应商报价,仍可继续采购的情形。因此,在最后报价供应商少于3家的情况下继续采购,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的规定。
04
财政部门最后做出采购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对相关当事人做出相应处罚的投诉处理决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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