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在2024年10月至2025年8月开展的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专项行动中,依法查扣一批涉案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详情见清单)。
至今,上述涉案物品当事人或者权利人一直未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根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的规定,请有关当事人或者涉案物品权利人依法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5年10月24日止),携带车辆有效权属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证书、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前往****(地址:**市**区田州镇金狮路3号,联系电话:0776-****353)办理认领手续并接受调查处理。
认领人须配合说明车辆来源、用途及相关情况,并承担因违规运输危化品等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若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或认领人未能提供充分有效权属证明及合法依据,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启动对涉案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处理程序,并将该车辆及设施设备转移至具备相关资质的专门场所进行后续处置,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后果由车辆相关责任人承担。
特此通告
附件:查封扣押涉案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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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4日
查封扣押涉案财物清单
| 编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车牌号)或者地址 | 单位 | 数量或者面积 | 备注 |
| 1 | 轻型厢式货车 | 粤A59EA2 | 辆 | 1 | 存放于****大院内 |
| 2 | 轻型厢式货车 | 粤A4C44M | 辆 | 1 | 存放于****大院内 |
| 3 | 小型面包车 | 桂L9M872 | 辆 | 1 | 存放于****大院内 |
| 4 | 轻型厢式货车 | 桂ASY068 | 辆 | 1 | 存放于****大院内 |
| 5 | 电动自行车 | **G0305 | 辆 | 1 | 存放于****大院 |
| 6 | 电动自行车 | 大阳牌 (无车牌号) | 辆 | 1 | 存放于****大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