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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填报的 202********991《**市变更申请表》及所附的有关文件、图纸、资料收悉。
该项目经我局以沪闵规划**许建〔2025〕472 号文核发沪闵建(2025)FA310********065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你(单位)申请对以下内容进行变更。
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我局准予变更下列内容:
1、 取消 5、6 号厂房单体。该工规证建设规模由“总建筑面积 51842.4 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 0 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 68856.2 平方米”,调整为“总建筑面积 41964.48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 0 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58978.28 平方米”。建设单位应在下阶段尽快完成 5、6 号厂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领工作。
本次变更仅限于上述调整,其它部分均以原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为准。建设单位在取得本变更决定后,应及时按规定办理后续手续,并告知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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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