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发改能审〔2025〕2号********水库引(调)水工程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2025-09-24 16:18:00
****宏晟****公司:
报来《****宏晟****公司关****水库引(调)水工程节能报告的请示》(宏晟报〔2025〕5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桂发改环资规〔2024〕455号)经参考咨询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代码:****。
(二)项目建设地址:****水库范围内。
(三)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规划用地面积23923.13㎡,总建筑面积5002㎡,容积率0.22,绿地率46.04%。**一座日供水量为5万m3/d给水厂,配套供水管网169km,供水管网设4****泵站。主要建设内容有水源保护区建设、供水厂房、净化消毒设施、停车场、机动车位、充电桩、围墙等。
三、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869.98吨标准煤(当量值)∕2059.92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主要能源消耗品种为电力,其中年用电量707.88万千瓦时(外购电力682.48万千瓦时、光伏发电25.40万千瓦时)。自来水(制水)单位产品综合电耗不超过243.13kW﹒h/10m3。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12号)各项要求。要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二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项目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节能验收并报我局备案。
五、请你公司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将项目能效水平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要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六、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调控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促进节能降碳、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项目投产预计对**市“十五五”时期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影响较小。
七、我局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688;****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12388。收信地址:****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53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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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