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梅山饭店有限公司餐饮骨质瓷及强化瓷器皿采购项目答疑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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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餐饮骨质瓷及强化瓷器皿采购项目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9月0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餐饮骨质瓷及强化瓷器皿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委员会将否决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投标,但全文未阐明认定“低于成本”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考依据或评判程序。酒店用品陶瓷产品种类繁多,成本构成复杂,若缺乏统一的、量化的成本评估标准,此条款在实际评标中难以得到一致、公正的应用,可能使合规的低价投标被误判,亦可能让低于成本的恶意报价中标,损害招标人利益及其他投标人权益。标书代写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招标文件48页3.4.4条已明确“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本项目不存在损害招标人利益及其他投标人权益情况。标书代写

2.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规定所有瓷器产品需为釉中彩工艺。然而,陶瓷产品的“材质”(如强化瓷、镁质瓷、骨瓷等)与釉上彩、釉中彩、釉下彩是属于不同维度的技术概念。本项目需求的“宴席出品餐具”大部分为无彩绘的“强化瓷白瓷”,其本身是一种基础材质和颜色(白色),并非装饰工艺。白瓷产品无需加彩,因此也不适用“釉中彩”工艺。该要求错误地将“材质”概念与“装饰工艺”概念等同,强行要求所有白瓷也必须采用釉中彩工艺,这在技术上是不成立且不合理的,实质上排除了市场上所有生产及供应优质白瓷产品的供应商。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五章供货要求“本项目所有瓷器产品,全部需为釉中彩工艺。”,现修改为:“本项目所有彩瓷产品,全部需为釉中彩工艺。”

3.分值设置不合理:本项目招标核心为厨具产品的供应,产品质量和价格应是主要考量因素。然而报价分仅占30分,而技术性和商务性分数合计高达70分。这种分值结构使得报价影响减弱,招标人可以通过主观性较强的技术、商务评分左右最终结果,为操作中标结果提供了空间。

技术参数及检测报告涉嫌控标: 经初步研判,招标文件中的部分技术参数非常苛刻且非行业通用标准,所要求的特定检测报告也并非所有品牌厂**能具备。特别是“检测报告不满三家”的要求,直接违反了《政府采购法》中关于避免单一品牌限制的原则,极具指向性,严重限制了其他品牌产品的进入,为特定投标人扫清竞争障碍,控标意图明显。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本项目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况。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地 址:**市**区梅山路中段

联系人:陆经理

电 话:0551-****1897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市**新区**路2588号六楼

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0551-****3261、****3831

2025年9月24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9月24日

附件:补疑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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