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实之种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审批
浙江-杭州-余杭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2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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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块描述

数实之种地块位于**省**市临平区乔司街道方桥村,地块四至范围:**乔司港相邻绿地,南至相邻公园绿地地块,西至相邻体育用地地块,北至**街;根据《数实之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132025XS****566号,2025年6月13日),地块用地面积为12066m2,规划用地类型为文化用地(A2)。

根据地块历史卫星影像资料、人员访谈以及现场踏勘,本次调查地块2002年之前主要为农田、农居房,2002年开始建设******公司,本地块位于海王生物企业厂区内,主要为综合办公楼及空地区域,企业生产区位于本次调查地块红线外;目前地块内建筑物均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运,场地已平整,地块为闲置空地。地块外历史上主要为农田、农居房、河流及工业企业等;地块及周边未发生过污染事故,现场踏勘期间,地块内未发现明显污染痕迹。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政府关于印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生态环境厅 ******厅 ****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本次调查地块原用地类型为工业用地,现规划用地类型调整为文化用地(A2);文化用地(A2)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08),属于浙环发〔2024〕47号文件中甲类用地,属于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因此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同时,根据浙环发〔2024〕47号文件,属于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和危险废物经营等8个行业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原址,且规划为敏感用地的,相应的土壤污染调查应当执行《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中“详细调查阶段涉嫌污染的区域”的要求。本地块位于******公司企业厂区内,******公司属于8大行业中的化工(制药),本地块属于8大行业中的化工(制药)搬迁企业原址,且规划为敏感用地;因此,土壤布点需要按照“详细调查阶段涉嫌污染的区域”要求进行。

(2)地块内污染识别情况

本次调查地块2002年之前主要为农田、农居房,2002年开始建设为******公司,本地块位于海王生物企业厂区内,红线范围内主要为海王生物的综合办公楼和绿化带,2024年地块内建筑物开始拆除,目前地块为闲置空地。农业活动主要种植水稻,2002年开始停止种植,少量残留于表层土壤的农药已衰减,对本地块的影响较小;位于本次调查地块内区域为海王生物企业综合办公楼及空地,不涉及企业生产,主要污染物为生活污水,对本地块影响较小。

(3)地块周边污染识别情况

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了解,相邻****学校、居民区、地表水、农田和工业企业,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可能可能对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通过相邻地块企业生产情况分析,结合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及类似行业企业产污特征类比,相邻地块主要考虑******公司、******公司、********公司、方桥汽修等产生的污染;地块外主要关注特征污染物为铜、镍、锌、总铬、甲苯、二甲苯、乙苯、砷、汞、镉、氟化物、苯并[a]芘、石油烃(C10-C40)、盐酸和NaOH(以pH表示)、氨氮、氯仿。

(4)土壤和地下水采样监测工作

在本次调查地块内共布设31个土壤监测点位、5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其中S14/W3为深层土壤和地下水采样点位,地块外地下水上游区域布设1个土壤对照监测点位和1个地下水对照监测点位。共采集并送检土壤样品138个(不含15个平行样品),共采集并送检地下水样品6个(不含2个平行样品)。

(5)评价标准

本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文化用地(A2),对照《****生态环境厅 ******厅 ****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文件,文化用地(A2)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对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属于建设用地分类中的第一类用地。对照**省最新发布了地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属于敏感用地。因此,本次调查检测的指标从严选用国标(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地标(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和进行评价。

本地块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因此,本地块地下水质量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标准进行评价,其中在GB/T14848-2017中没有评价标准指标(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多环芳烃等指标)参照《**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的标准,氯甲烷参考美国EPA饮用水标准值。

(6)调查结果分析

根据检测结果,地块内各点位土壤样品所检测的各项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的敏感用地筛选值,其中锌、总铬、氟化物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的敏感用地筛选值;因此,地块

内土壤环境质量满足规划用地建设要求。

地块内地下水受检样品除浊度超标外,其他可检出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IV类水质标准限值或沪环土[2020]62号中**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地下水浊度为感官性指标,本地块主要为砂质粉土,土壤颗粒物比较细,石英砂等过滤材料对细颗粒物过滤作用较小,导致地下水洗井后浊度较高。同时本次调查地块及周边地下水为非饮用水源,后期规划为文化用地,地下水不会被开采使用。因此,地块内地下水总体风险可控。

(7)结论

综上,数实之种地块满足第一类用地及敏感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进入下一步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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