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采购人,****学校智能学伴系统建设前期规划咨询项目进行公开比选,兹邀请符合本次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比选。
一、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培智学校智能学伴系统建设前期规划咨询项目
2.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100000元,比选人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3.项目内容:****大学与高新****学校****学校)提供智能学伴系统建设前期规划咨询服务,明确系统建设方向、核心功能及技术可行性,输出可落地建设方案,并开发1个核心功能点技术原型;项目周期预计12周,需配备2名咨询顾问及1名原型技术工程师。
二、供应商资格和资质要求
1、具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咨询顾问需具备IT系统实施经验,原型技术工程师需具备对应技术与经验,且能配合特教专业团队完成调研与方案制定。
三、采购内容
1.技术要求:
(1)基础资质要求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咨询服务核心要求
①调研阶段:****学校学生、老师、家长开展专项访谈,覆盖至少3个年级,访谈人数20人以上,精准获取智能学伴系统建设需求;
②需求梳理:结合调研结果输出需求建议书,明确系统功能方向、资料库建设路径、行为采集数字化方法及数据安全保障要点,提供功能草图辅助确认;
③技术验证:选取1个核心功能点制作原型,验证技术可行性,原型需可演示、能体现培智教育适配性;
④方案交付:最终建设方案需涵盖业务需求、系统功能、技术实现路径,且需根据采购人意见修改,修改次数不低于2次;
⑤人员配置:全程配备2名符合要求的咨询顾问及1名原型技术工程师,保障项目按周期推进。
⑥原创与保密:方案内容需为针对性定制,不得套用通用模板;对****学校数据、师生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允许不得泄露。
(3)知识产权要求
①建设方案署名权归供应商所有,使用权、修改权、****学校所有,学校可将方案用于智能学伴系统后续建设与落地;
②若方案存在抄袭、侵权等知识产权问题,由供应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采购人因此产生的损失。
2. 商务要求:
(1)售后服务要求:项目交付后1个月内提供不少于2次线上或现场答疑。若学校因需求调整需修改方案核心内容,需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修订建议。严禁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
(2)交付期限: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完成全部咨询服务,提交最终建设方案及原型成果;
(3)交付地点:采购****学校内或****指定办公点);
(4)付款方式: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款项(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付款时供应商须向采购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5)验收标准:参照《财政****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文件及采购合同约定,结合以下要点验收:
①****学校特殊教育需求,无偏离核心建设目标的内容;
②原型功能可正常演示,技术可行性验证结论清晰;
③交付成果完整(含需求建议书、建设方案、原型文件、调研报告);
④无知识产权及保密问题。
四、报名时间、比选时间及相关要求
1.报名时间:2025年9月24日-2025年9月26日(供应商将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自行采购承诺函等加盖公章扫描一并发送至邮箱,邮箱地址:****@qq.com)
2.公开比选时间:2025年9月29日(星期一)下午两点。
比选地点:**大****学院8510办公室。
3.参加比选时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电子及纸质档
(1)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签字盖章)(见附件1)
(3)项目报价表(签字盖章)(见附件2)
(4)项目实施方案(签字盖章)(见附件3)
(5)商务要求偏离表(签字盖章)(见附件4)
(6)自行采购承诺函(签字盖章)(见附件5)
(7)比选文件中要求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五、比选办法
1.本项目采用最低价中标办法。
2.资格性审查
投标人须通过下表每一项审查,才能进入符合性审查评审。其中任何一项不合格,则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 序号 |
审查内容 |
| 1 |
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
| 2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 3 |
自行采购承诺函 |
3.评分标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在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中,选择报价最低且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标书代写
六、本项目联系人:刘老师,电话:153****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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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4日
附件:培智学校智能学伴系统建设前期规划咨询项目比选资料
一审:卢悦
二审:李建波
三审:蒲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