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公司:
你公司申请预售**区坎****园区内“国动(**)产业园一期”B3#、B4#、B5#、B6#、B7#、B8#、B9#、B10#楼商品厂房的报告及资料收悉。本次申请预售建筑面积48849.44平方米,计8栋。其中:B3#楼(标准厂房)建筑面积4125.17平方米,计1栋;B4#楼(标准厂房)建筑面积4125.17平方米,计1栋;B5#楼(标准厂房)建筑面积4125.17平方米,计1栋;B6#楼(标准厂房)建筑面积4125.17平方米,计1栋;B7#楼(标准厂房)建筑面积8087.19平方米,计1栋;B8#楼(标准厂房)建筑面积8087.19平方米,计1栋;B9#楼(标准厂房)建筑面积8087.19平方米,计1栋;B10#楼(标准厂房)建筑面积8087.19平方米,计1栋;根据《****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规[2022]9号)以及参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1.“国动(**)产业园一期”B3#、B4#、B5#、B6#、B7#、B8#、B9#、B10#楼商品厂房预售材料齐全,符合预售条件。经审查,同意核发(永)房预售证(2022)第006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公司预售以上所列项目。
2.所收预售款必须存入指定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银行、****监督,用于本项目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银行:********联社坎市信用社
监管专用账户:龙****公司
监管专用账号:909********100****1128
3.你公司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50********0025号)规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要求实施建设。
4.你公司上述办理的商品厂房出售对象仅限于入驻商品厂房项目的工业企业、生产服务企业法人,不得向个人出售,也不得向未入驻商品厂房项目的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企业以外的对象出售。你公司应当确保出售对象的知情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厂房,必须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等证照,并向出售对象出示商品厂房销售委托书,公布经批准预售的具体位置、幢号、楼盘表、面积、价格(一房一价、明码实价)等信息。不得发布不实的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诱导出售对象争购;已抵押的在销售时应当告知出售对象,不得隐瞒;已销售的厂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再行设定抵押,严禁“一房多卖”。
5.你公司应按照施工合同签订的竣工时间抓紧施工,确保如期交付使用。
6.请你公司必须在十日内开盘预(销)售,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出示有关证件及楼盘销售的状态和明码标价。严禁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价格或者企业纵容雇佣工作人员炒作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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