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高新区标准厂房及配套工程” 1#-17#厂房现售备案的批复
**省****公司:
你公司《关于“**高新区标准厂房及配套工程”1#-17#厂房申请现售备案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高新区标准厂房及配套工程”项目,已完成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手续。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以及《****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规〔2022〕9号),经审查,“**高新区标准厂房及配套工程”项目1#-17#厂房申报材料齐全,符合现售条件,同意予以该项目厂房现售备案以下内容:
1.本项目现售:厂房建筑面积161692.45平方米,计107间。其中:1#厂房建筑面积为7935.3平方米,计6间;2#厂房建筑面积为7935.3平方米,计6间;3#厂房建筑面积为7935.31平方米,计6间;4#厂房建筑面积为7935.3平方米,计6间;5#厂房建筑面积为7935.29平方米,计6间;6#厂房建筑面积为7935.3平方米,计6间;7#厂房建筑面积为7935.3平方米,计6间;8#厂房建筑面积为7935.63平方米,计6间;9#厂房建筑面积为10835.55平方米,计6间;10#厂房建筑面积为10915.91平方米,计6间;11#厂房建筑面积为10915.91平方米,计6间;12#厂房建筑面积为10915.91平方米,计6间;13#厂房建筑面积为10915.91平方米,计6间;14#厂房建筑面积为10915.91平方米,计6间;15#厂房建筑面积为7934.44平方米,计6间;16#厂房建筑面积为7934.44平方米,计6间;17#厂房建筑面积为16925.74平方米,计11间。
2.你公司上述办理的厂房出售对象仅限于入驻厂房项目的工业企业、生产服务企业法人,不得向个人出售,也不得向未入驻厂房项目的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企业以外的对象出售。你公司应当确保出售对象的知情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厂房,必须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营业执照、现售备案批复、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等证照,并向出售对象出示厂房销售委托书,公布经现售批复的具体位置、幢号、楼盘表、面积、价格(一房一价、明码实价)等信息。不得发布不实的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诱导出售对象争购;已抵押的在销售时应当告知出售对象,不得隐瞒;已销售的厂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再行设定抵押,严禁“一房多卖”。
3.请你公司必须在十日内开盘预(销)售,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出示有关证件及楼盘销售的状态和明码标价。严禁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价格或者企业纵容雇佣工作人员炒作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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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