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乡市天顺冷链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平方米聚氨酯岩棉复合夹芯板智能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河南-新乡-封丘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2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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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关于《****年产100万平方米聚氨酯岩棉复合夹芯板智能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5-09-24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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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上报的由******公司环评工程师赵文强主持编制完成的《****年产100万平方米聚氨酯岩棉复合夹芯板智能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环境局**分局的审查意见均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2100万元,在**市**县封黄路与北环路交叉口向西50米**院内建设年产100万平方米聚氨酯岩棉复合夹芯板智能改造项目。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喷胶、发泡、熟化成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采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处理后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的标准限值要求。

裁板、焊接产生的粉尘采用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处理后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的标准限值要求。

天然气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处理,处理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的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

2、噪声: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消声及厂房隔音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3、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及监控设施,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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