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矸石选矸招标公告
我公司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愿与有诚意****公司精诚**,现诚挚邀请有意向并符合本项目要求的投标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简要情况如下:
第一条 工作内容及范围
根据选矸任务要求,乙方需针对甲方指定煤矸石进行选矸试验,根据甲方需求分选出满足甲方需求的煤矸石具体要求如下:
原料指标:
Al2O3:30-40%,SiO2:30-45%;CaO:0.05-2%;Fe2O3:0.1-3% Na2O:0.01-0.5%;TiO2:0.6-1%
1、选矸要求及选矸成品指标要求
煤矸石选矸要求以及成品化学指标
| 原料来源 |
选矸方式 |
小试量 (吨) |
选矸成品量(吨) |
粒级要求(mm) |
Fe2O3 (%) |
Na2O (%) |
TiO2 (%) |
铝硅比 |
热值(Kcal/kg) |
| 矸石1 |
X射线或智能光选+X射线 |
>35 |
2500 |
≥10 |
<0.35 |
≤0.4 |
≤0.8 |
>0.85 |
<300 烧失量≤18% |
| 矸石1.1 |
X射线或智能光选+X射线 |
>35 |
500 |
≥10 |
<0.35 |
≤0.4 |
≤0.8 |
>0.85 |
<600 烧失量≤22% |
| 矸石2 |
X射线或智能光选+X射线 |
>35 |
500 |
≥10 |
<0.50 |
≤0.4 |
≤0.8 |
>0.85 |
<600 烧失量≤22% |
2、产品分析检测
①小批量选矸实验完成后需乙方进行粉磨或缩分取样至少五次以上,五次取样均满足甲方需求后再进行批量选矸实验;
②在开展批量选矸试验过程中甲方间断的进行取样化验,试验过程中出现指标不符情况,乙方需配合甲方及时进行处理,保证甲方选矸后精矸满足要求;
3、具备煤矸石选矸相关业绩;
4、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正常经营的法人,并应具备承担本项目内容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一、 业绩资料要求:
投标人应当提供近两年类似业绩至少3项,以及能够证明企业业绩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信誉资料要求: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gsxt.****.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 http:// www.****.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附上述网页查询结果截图。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人将在上述网站对投标单位进行核实,核实投标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三、 财务资料要求:投标人应当提供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经年检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四、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一)为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二)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三)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四)被责令停业的;
(五)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六)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七)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设备质量问题的。
五、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第三条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发布于以下网站:
1、蒙泰集团官网:https://www.****.com/c/www/zbcg.jhtml
中国招投标网: https://www.****.cn
中国电力招标网:https://www.****.com
第五条 投标注意事项
1.投标报名截止时间:2025年9月29日09时00分标书代写
2.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均为:2025年9月29日09时00分标书代写
第四条 投标地点
暂定**自治区鄂尔****集团办公楼一楼会议室(以实际通知地点为准)
第五条 报名方式
符合本公告条件的投标人可通过下列联系人报名参加投标,并将标书PDF加密发至指定邮箱****@mengtaigroup.com。
联系人: 刘冬梅 联系电话:150****7568
联系人: 刘 炳 联系电话:185****2425
联系人: 李海军 联系电话:153****4366
注:推荐人可任意选择联系人。
招标人:****
地 址: 鄂尔****集团
六、报价单格式及其它证明文件
附件一:投标报价函(附报价清单明细)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四:保密协议
煤矸石选矸报价函
一、报价明细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价格(含税) |
税率 |
备注 |
| 1 |
人工 |
|||
| 2 |
装卸 |
|||
| 3 |
选矸 |
|||
| 4 |
其它 |
|||
| 总计:元/吨 |
二、乙方服务内容
人员配备:乙方将提供 名专业人员 全程配合甲的工作,包括:
1、化验取样: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取样,并协助送检化验。
2、现场协调:负责与甲方现场人员的沟通与协调,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3、服务保障:乙方承诺在项目执行期间,确保人员、设备、材料等**的及时到位,并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三、其他说明
以上报价为含税价,最终结算以实际处理量为准。
若甲方有特殊要求或需要增加服务内容,双方可另行协商。
本报价函有效期为 30天,自发出之日起计算。
4、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沟通,请随时与我司联系。****公司**,共同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公司名称:
联系人:
日期:
希望以****公司需求,期待您的回复!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保密协议
甲方:**市****公司
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在煤矸石选矸试验的顺利开展和进行,特签订本协议。(下称“本协议”)。
除特别说明外,甲乙双方向对方发出的材料、以及甲乙双方共同研发的科研成果及其相关资料均为保密材料,甲乙双方对保密信息均负有保密责任。
一、定义
1.“披露方”指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
2.“接收方”指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
3.“保密信息”指披露方及其代表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接收方及其代****集团成员相关的一切信息及资料,无论其上是否含有“保密”等字样。
4.“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或关联方。
5.“代表”指一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关联方、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律师、顾问、会计师和其他有可能获知任何保密信息的人士。
二、保密信息
1.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集团任何成员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诀窍、技术秘密、检测报告、工艺参数、方案设计书、设计资料、试验资料、试车调试资料、生产管理资料、软件资料、产品资料,以及生产数据、预核算数据、财务数据、电子信息数据、商业秘密、运营资料(资产、事务、雇员、客户、供应商、计划、策略、意图、市场机会等);
(2)与合同目的有关的谈判和磋商,正在进行的事实或相关进展情况;
(3)以不为公众所知的方式汇编的公开信息;
(4)甲乙双方共同研发的科研成果及其相关资料;
(5)其他披露方要求接收方予以保密的信息。
2.保密信息不包括:
(1)工业常识和公知的工业实践的信息;
(2)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之前已经处于公有领域的信息和资料;
(3)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之后并非由于接收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违反其他对披露方的保密义务而合法进入公有领域的信息;
(4)由披露方以外的人士在非保密基础上向接收方提供的信息,并且接收方对于该信息的来源和数据没有任何保密义务;
(5)有书面记录证明在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该信息前接收方已经合法拥有的信息;
(6)经双方一致书面确认的非保密信息。
3.保密信息获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电子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文档、电子邮件、计算机存储介质保存的信息等)。
三、不披露保证
1.甲、乙双方对保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2.除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接收方应遵守:
(1)不披露或不将保密信息提供、展示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2)除为合同目的外,不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利用保密信息;
(3)除为合同目的绝对必要外,不得复制、记录保密信息,并且所有保密信息的副本和记录均为披露方的财产;
(4)不得在任意第三方的计算机或电子信息检索系统中使用、复制、转换或存储保密信息,或将保密信息传输到其通常业务地点以外的地方;
(5)对保密信息的保护程度不低于接收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采取的保护程度,并且接收方保证该等安全保护措施足以防止未经授权的披露、复制或使用。
(6)各方对自身员工、顾问、及其他必须获知保密信息的人员严格管理:敦促遵守本协议义务;建立保密制度;严控人员范围;告知涉密人员泄密后果;入职或离职的涉密人员应收回涉密信息并及时向对方通报;发生涉密人员泄密事件后配合披露方采取维权及避免损失扩大的行动。
3.接收方向确有必要接触保密信息的代表披露保密信息时,应遵守:
(1)取得披露方书面同意;
(2)本着诚信原则,为实现合同目的披露保密信息;
(3)在向该代表披露保密信息前告知该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同时须取得该代表同意保密的承诺函,并且该承诺函的条款至少要与接收方在本协议下所接受的条款一样广泛和具有约束力;
(4)督促该代表遵守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
(5)保存接受保密信息代表名单的书面记录。
4.若接收方代表违反本协议规定,接收方应予负责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接收方代表或员工辞职后披露保密信息的,接收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如果接收方怀疑或察觉有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应立即通知披露方,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承担所有可能产生的费用防止或阻止任何可能或实际违反本协议的行为。
6.接收方不得使用保密信息****集团成员不利的行为。
四、允许的披露
若法律、法规、政府机关、法院、仲裁庭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机构强制规定接收方披露保密信息,则接收方可以披露保密信息,但前提是在有关法律、法规、命令、裁决或规定允许的程度内,接收方有义务在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之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除非有关程序只允许提前更短时间)向披露方发出通知,听取并接受披露方就披露方式和披露内容所作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在做出此披露时,接收方应仅按照规定方式披露要求披露的那部分保密信息,并应尽最大努力保全该等信息的保密性。****机关未要求披露的信息,仍应采取遮挡、涂改数据等措施予以保密。
五、所有权和知识产权
1.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著作权、设计权、商标权等)、与保密信息有关的一切申请和注册登记以及对保密信息进行的所有改进、提高和精细化,均属于披露方,接收方并不享有其中的任何权利。
2.本协议并未明示或默示地授予接收方任何权利,即披露方并未将其知识产权、保密信息许可接收方使用。
3.为实现合同目的,接收方可以合理地、有限度地使用知识产权,但对知识产权、保密信息的使用不能超过接收方履行合同的最低需要。若接收方需进一步使用知识产权的,必须取得披露方的书面同意。一方同意对方使用知识产权的,其使用范围仅限于完成双方**内容,不视为对对方进行知识产权授权。
4.披露方委托接收方开展的任何设计、实验、策划等工作所产生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未脱离披露方专利保护范围的)均归披露方所有;
5.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了新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等的,产权归双方共有,委托方具有无偿使用权,受托方对第三方使用时需征得甲方同意。
6.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实验成果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自行处置,无需乙方同意。
六、保密信息的提供
1.在本协议生效前或生效后披露给接收方的保密信息都适用本协议的约定。
2.披露方可以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停止向接收方披露保密信息并要求接收方交还、销毁载有保密信息的载体。
3.本协议不代表披露方向接收方提供任何特定的信息或达成任何交易。
4.披露方有绝对的权利自行决定披露何种信息。
七、公告
1.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做出与合同目的或本协议相关的任何公告、声明、发表论文著作、申请著作权登记、申请专利等,但法律法规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2.乙方不得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向外宣传与甲方利用煤矸石制备铝硅氧化物和氧化铝及相应副产品领域的**事宜,不得在内部网站等可被内部员工公知的内部媒体、通报中公开宣传本次**事宜。
八、违约和赔偿
1.接收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用保密信息的,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前述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泄密造成披露方直接经济损失;披露方为防止损失扩大所付出的成本;披露方追究接收方法律责任付出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维权成本。
2.违约行为造成损失难以确定的,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确定损失。
3.本合同项下的商业秘密对披露方具有重大经济价值和战略意义,接收方及接收方有关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泄密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九、免责
披露方披露保密信息不能被视为披露方为合同目的签署任何进一步协议的要约、陈述或保证。
十、期限
1.接收方的义务自本协议生效时起,有效期10年,有效期到期前披露方可书面告知接收方将本协议有效期延续,延续时间以披露方书面通知为准,或根据保密需要双方续签保密协议。接收方不可在有效期内单方终止履行保密义务。
2. 除本协议规定允许的披露外,保密义务不受披露方与接收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的影响,也不受由接收方提起的或针对接收方提起的破产、破产管理人的接管、转让、扣押或查封程序的影响,亦不受被相关破产管理人或类似身份人士拒绝的影响。
3、本协议取代双方之前有关本协议所议事项的所有谈判、讨论、谅解和协议。
十一、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做出最大努力,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应向甲方****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
十二、其它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即开始生效。
2.欲对本协议条款做出任何修改和变更,均须由双方签署书面协议。
3.若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本协议的任一条款或多项条款属于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不应受到影响或损害,双方应尽最大努力重新订立有效的、合法的或可执行的条款。
4.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或法律提供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不视为其对该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放弃,也不得阻止或限制其对权利或补救措施的行使。一方行使本协议或法律提供的任何权利或补救的单一或部分不应阻止或限制其对其他权利或补救的进一步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