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和机动车排放治理要求,按照省、市关于淘汰国三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货车的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机动车登记规定》******部令第164号)之相关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以下机动车已经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且不得上路行驶,同时通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动车所有人在15****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附件:《**县国三未报废车辆表》
****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