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尔古纳市黑山头额鲁特蒙古部落贮存超保质期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审批
内蒙古-呼伦贝尔-额尔古纳市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25日
项目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索引号: **** 组配分类: 办理结果
发布机构: ****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市**头额鲁特蒙古部落贮存超保质期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文号: 额市监黑所罚〔2025〕14号
成文日期: 2025-09-15 发布日期: 2025-09-15
**市**头额鲁特蒙古部落贮存超保质期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发布时间:2025-09-15 11:15

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1 额市监黑所罚〔2025〕14号 **市**头额鲁特蒙古部落 贮存超保质期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一、警告;
二、没收“顶好添之彩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 橙红色”1瓶;
三、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 2025年9月1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额市监黑所罚〔2025〕14号

当事人:**市**头额鲁特蒙古部落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84********3X

住所(住址):**自治区**市**市**头镇

负责人:任**

身份证件号码:****2119********46

经查:2025年8月20日,呼****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头额鲁特蒙古部落现场检查时发现:

1.该店后厨更衣室内发现14盒“山之花芋结”,生产日期2025年2月6日,保质期180天,超过使用期;2盒“麦芽糖”,生产日期2024年6月19日,保质期12个月,超过使用期;1袋“鹤润烧烤蘸料”,生产日期2024年6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超过使用期;2袋“调味红茶”,其中一袋已**,生产日期2018年9月25日,保质期18个月,1袋未**,生产日期2018年9月16日,保质期18个月,超过使用期;

2.该店后厨灶台调料区发现1瓶“顶好添之彩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 橙红色”,已**使用,更衣室存放2瓶该产品,未**使用,现场执法人员询问该店厨师李**,其承认该着色剂是做菜卤肉用的。

呼****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呼市监强制〔2025〕13号)。2025年8月29日,呼****管理局将此案件线索及涉案财物移交给****,****对上述涉案财物进行了扣押,并下达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额市监黑所强制〔2025〕8号),详见《财物清单》额市监黑所强制〔2025〕8号,执法过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

经调查:当事人存在在库房贮存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根据张*陈述和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没有相关进货小票,上述过期产品不知道早先是谁带的还是在哪进的,8月20日张*姐家孩子上学,张*帮姐看店,具体价钱张明也不清楚,店里用的都是在**市****超市和**市拉布大林鑫明义调料冻货城买的,进货台账是已经付钱的,发票是还没付钱的,台账上没有上述的产品、信息和材料。

执法人员根据《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核对“顶好添之彩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 橙红色”(含日落黄3%),主要用途为“烘焙着色”使用,而商家用于做菜卤肉使用,执法人员根据《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核对其使用范围,日落黄不得添加在肉制菜品加工中,故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超保质期食品无法提供相关票据。经执法人员网络平台搜索:“顶好添之彩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 橙红色”同类产品12元左右/瓶,现场扣押了3瓶(其中1瓶在厨房灶台,2瓶在库房),货值金额为12元。

综上,货值金额共计12元,因现场执法人员未发现使用上述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情况,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在调查期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经营资格。

2、当事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及委托人基本情况。

3、对当事人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库房贮存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情况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经营的情况。

4、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记录了当事人承认贮存超保质期食品未及时清理以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经营的事实,记录了当事人违法所得情况、库存及进货情况。

5、《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内日落黄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及附录A.1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

本局于2025年9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额市监黑所罚告〔2025〕15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通过对**市**头额鲁特蒙古部落违法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

1、当事人在库房贮存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及时清理的案件性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贮存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顶好添之彩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 橙红色”的案件性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主动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初次违法,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下列违法行为裁量如下:当事人贮存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符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的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

综上,1、当事人贮存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贮存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处罚如下:警告。

2、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政府****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形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处罚如下:一、没收“顶好添之彩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 橙红色”1瓶;二、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顶好添之彩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 橙红色”1瓶;

三、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银行****公司**市支行缴纳罚款(账号:060********2196157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 印 章 )

2025年 9 月 15 日

****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下载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1)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