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审批
湖南-娄底-涟源市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2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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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实施层级)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备注
一、行政许可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 1、《中华人民**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14年第18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行政许可 **** 给排水办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
第三条第三款直辖市、市、****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六条第一款: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4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行政许可 **** 给排水办 1、《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5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行政许可 **** 消防股 1、《中华人民**国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根据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6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 消防股 1、《中华人民**国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根据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7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 **** 质安监站 1、《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行政检查、行政确认
8 对燃气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 燃气站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9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和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条件动态核查 行政检查 **** 建管股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60号,2007年6月26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
(三)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设计单位不能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业务,也不能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 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 行政检查 **** 质安站 1、《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八条:****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3、《**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施工规范和验收评定标准。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向住****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未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建设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
4、《**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三)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四)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试块、试件、材料、构(配)件、防护设施及用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抽取一定比例的试样委托相关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五)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支付或者使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凭证;
5、《****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机关存档。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6、《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
9、《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
10、《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1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预拌混凝土和预****实验室)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 建管股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
第三十三条 ****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2、《**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湘建建〔2023〕161号)
第三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应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及时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技术人员、设备使用和生产过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核发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试验室岗位人员的动态管理,当发现人员不满足最低配备要求时,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或依法撤回资质。
第三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检查生产企业对原材料检验检测的批次、批量和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重点检查水泥、砂、石、粉煤灰、掺和料、外加剂等材料的质量情况,必要时,应按规定进行抽检;定期组织比对试验,生产企业试验室比对试验结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内生产企业的相关试验和检验检测项目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
第三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被检查企业及施工现场进行检查;2.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有关预拌混凝土质量、生产、施工的相关资料;3.对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试块、试件、材料、构(配)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抽取一定比例的试样委托相关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4.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违法违规的质量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理;5.责令被检查单位消除质量隐患;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行为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1.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人员、设备、管理不能满足预拌混凝土生产要求的;2.使用不合格、已淘汰、已禁用原材料的;3.未按照规范要求对原材料、混凝土试块进行检验检测或验证检测的;4.未按规范要求进行生产配合比设计与生产的;5.未按规定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并进行数据上传的;6.未取得相应资质生产并提供预拌混凝土的;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质量行为。
12 建设工程消防
验收备案
行政确认 **** 消防股 1、《中华人民**国消防法》
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对于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抽查。
三、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权力
13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 消防股 1、《中华人民**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4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 消防股 1、《中华人民**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5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 消防股 1、《中华人民**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6 建设单位未依照《中华人民**国消防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 消防股 1、《中华人民**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7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或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 消防股 1、《中华人民**国消防法》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18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 消防股 1、《中华人民**国消防法》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19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 消防股 1、《中华人民**国消防法》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20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 消防股 1、《中华人民**国消防法》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2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其他行政权力 **** 消防股 1、《中华人民**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 质安站 1、《**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8月30日**省第八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29日**省第九届****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2009年10月19日修正)
第****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23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 勘察设计股 1、《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第五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六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未将施工图设****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加盖审查专用章,并报工程所****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4 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 燃气站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其他行政权力 **** 招投标办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
第六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6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文件等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 招投标办 《****建设部令》第89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目前根据湘建监督(2019)169号文要求,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文件等在发出后进行事中事后核查(即告知性备案)。
27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 招投标办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属于招标文件的其中一部分。
《****建设部令》第89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管理总站相关文件规定,****招标办只是备查。
28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 给排水办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29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监督抽测 其他行政权力 **** 给排水办 《**省城镇污水管网建设运行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城镇污水管网工程的监督抽测,****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整改。城镇污水管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网内窥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内窥检测工作人员应当在检测资料上签名,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居住小区、公共建筑排水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未进行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0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加强指导和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 **** 给排水办 《**省城镇污水管网建设运行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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