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2023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河东卫生院)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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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尾-陆丰市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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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2023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市2023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地块面积:1118.42平方米。

地理位置:位于**市**镇高田村路口,陆伍公路东侧

土地使用权人:****。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块内现状****卫生院使用,主要建构筑物及设施有综合楼、住院部综合楼和围蔽工地,其中住院部综合楼一楼作为防疫接种门诊和医疗废物暂存间使用,二楼至六楼暂未开放使用。

未来规划:目标地块规划为基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080602)。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中程****公司。

检测单位:**贝源****公司。

钻探单位:普罗(广****公司。

调查缘由:目标地块用途拟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080602),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要求需开展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等工作。

二、第一阶段调查

**市2023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地块位于**市**镇高田村路口,陆伍公路东侧。目标地块占地总面积为1118.42平方米。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5年7月~8月,根据调查情况,目标地块历史沿革清楚:1)1992年以前,地块原属于高田村集体用地,主要为农用地和水塘,农用地区域主要用作植水稻和蔬菜瓜果使用,池塘用于养殖四大家鱼,为周边村民自行管理,不涉及规模化养殖;2)1992年~2012年,高田村在地块中部建设一栋3层建筑,作为人丁商品房产业使用,该房屋建设完成后一直闲置未使用,地块内其他区域仍作为农用地和水塘使用;3)2013年,****卫生院成立,收购地块内原有建筑作为综合楼使用,设有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内科、儿科、外科等临床医技科室,地块西侧****停车场和门卫室使用,东侧区域仍作为农用地和水塘使用;4)2014年~2016年,地块内未发生明显变化,****卫生院、农用地和水塘使用;5)2017年~2023年,****卫生院内医疗用地严重不足,医疗水平已经不能满足当地就医条件,为解决当地群众就医难题,****卫生院计划在地块东侧**一栋6层高的住院部综合楼,于2017年开始对地块东侧农用地和水塘进行回填平整,陆续进行住院部综合楼的主体施工和装修作业,****停车场、门卫室和中部综合楼仍保持正常使用;6)2024年5月,****与******联合社签订土地收储协议,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7)2025年至今,地块东侧住院部综合楼已经竣工,其中一楼作为预防接种门诊使用,二楼至六楼暂未开放使用,中部综合楼仍保持经营,西侧停车场和门卫室拆除平整,后围蔽管理,进行地基打桩作业。

目标地块东侧现状为农用地;南****商铺;西侧为陆伍公路、水塘和高田村居民区;北侧为高田村居民区和农用地。

根据《关于关于**市2023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点》,目标地块规划为基层医疗卫生用地(080602),对应GB 50137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医疗卫生用地(A5),属于第一类用地。

根据目标地块的土地历史沿革及土地使用情况,结合历史周边企业生产活动分析,地块可能造成污染的潜在污染源为回填平整及地基打桩施工活动,在回填平整及地基打桩施工过程中,机械设备机油和柴油的跑冒滴漏可能通过已破碎的地面下渗,可能对地块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影响,因此将地块内拆除及清表平整区域作为潜在关注区域。同时对周边地块历史利用情况及污染途径分析,地块周边历史及现状均无明显的污染源及污染途径,周边地块的使用不会对目标地块造成污染影响。因此,本次调查将地块内的1118.42平方米调查范围全部作为潜在关注区域。

结合目标地块及周边地块潜在污染源影响分析,地块潜在关注污染物包括地块内回填平整及地基打桩施工过程中机械设备机油跑冒滴漏产生的石油烃(C10-C40),本次调查地块需要关注的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

为进一步消除前期调查的局限性及了解土壤环境状况,建议进行第二阶段调查-初步采样分析,为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资料判断提供更为直观的依据。

三、第二阶段调查

本次调查采用判断布点法与系统布点法布设点位在地块内布设和采集土壤点位3个,每个点位采集4~5件样品,共采14件土壤样品,在地块外采集2个对照点(编号****),每个点位采集一个表层样品。点位数量,满足国家和地方对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中基本要求。

本次调查共在目标地块内布置3个地下水采样点位,经监测水位后,每个水井采集1组样品,共采集3组地下水样品。

根据检测结果,经统计汇总分析如下:

(一)土壤样品

本次调查采用判断布点法与系统布点法布设点位在地块内布设和采集土壤点位3个,每个点位采集4件样品,共采12件土壤样品,在地块外采集2个对照点(编号****),每个点位采集一个表层样品。点位数量,满足国家和地方对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中基本要求。

本次调查共在目标地块内布置3个地下水采样点位,经监测水位后,每个水井采集1组样品,共采集3组地下水样品。

根据检测结果,经统计汇总分析如下:

(一)土壤样品

本次调查共对地块内12件土壤样品进行了pH值、干物质的检测,pH值检出范围为4.51~9.52,干物质检出范围为59.9%~90.0%,数据统计见表 5.22。 根据表 5.23数据可知,地块大部分点位pH值呈偏碱。

(1)本次调查共对地块内采集的12件土壤样品进行了重金属检测,通过对比分析可知,土壤样品中六价铬未检出,汞、砷、铅、镉、镍、铜均有不同程度的检出,其中汞的检出浓度最大值为0.201mg/kg;砷的检出浓度最大值为42.5mg/kg;铅的检出最大值为91mg/kg;镉的检出浓度最大值为0.54mg/kg;镍的检出浓度最大值为40mg/kg;铜的检出浓度最大值为31mg/kg。所有重金属指标均未超过对应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本次调查共对地块内采集的12件土壤样品检测了挥发性有机物(27项),根据检测结果可知,本次调查的土壤样品中挥发性有机物指标均未检出。所有挥发性有机物指标均未超过对应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3)本次调查共对地块内采集的12件土壤样品检测了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根据检测结果可知,本次调查的土壤样品中半挥发性有机物指标和均未检出。所有样品均未超过对应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4)本次调查共对地块内点位采集的12件土壤样品进行了石油烃(C10-C40)检测,据检测结果可知,12件样品中石油烃(C10-C40)均有检出,检出浓度最大值为80mg/kg,所有样品均未超过对应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二)地下水样品

(1)地下水样品中pH值的检出范围是7.0~7.2,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水的限值范围;浊度的检出范围497~513NTU,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水的限值范围。

(2)重金属:地块内检测的3组地下水样品中,铜、镉、砷和镍均有不同程度检出,汞和六价铬未检出。其中铜检出最大值为1.01ug/L;镍检出最大值为1.38ug/L;镉检出最大值为0.05ug/L;砷检出最大值为3.46ug/L。重金属(铜、汞、砷、铅、镉、镍、六价铬)数据均未超过对应的Ⅳ类水质标准限值。

(3)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地块内3组地下水样品中的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的检出范围为0.36~0.38mg/L,均低于其风险筛选值。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表明**市2023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土壤中污染物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地下水中有毒有害指标浓度均低于Ⅳ类水质标准限值,仅有浊度(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类水的限值要求。由于目标地块所在的**市周边区域自来水普及,地下水中浊度等感官性指标不存在对影响人体健康的暴露途径;对照《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录H,目标地块地下水中浊度不属于地块生产相关的有毒有害指标。目标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根据调查评估流程,目标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结束。

四、初步调查结论

目标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第一类用地的要求,地下水样品环境质量(除浊度)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水的限值及基于HJ 25.3推导的第一类用地风险控制值,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即地块在作为基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080602)进行开发时,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不会对未来的暴露受体产生健康风险,该地块可根据其具体规划用途进行开发。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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