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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公司热轧板厂2250线精、粗轧除尘系统改造项目节能报告的批复
湖****公司:
你单位《湖****公司热轧板厂2250线精、粗轧除尘系统改造项目节能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和《**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湘发改环资规〔2023〕525号)有关要求及《湖****公司热轧板厂2250线精、粗轧除尘系统改造项目节能评审意见》(娄节能评审〔2025〕5号),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运行后,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810.88吨标准煤(当量值,下同,折等价值为2032.15吨标准煤),年耗电力新增659.79万kW﹒h(折810.88吨标准煤)。
三、你单位应在落实节能报告的各项措施基础上,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1.进一步优化设计,要选用达到国家二级及以上能效标准的产品和设备,特别是变压器、通风机和空调等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使用的类型。
2.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06)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发改委令2018年第15号)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
四、本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年实际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应申请变更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五、根据“十四五”能耗双控要求,****发展局对本地区能耗加强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合理控制能耗增量;项目建设阶段,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节能报告,对项目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至少开展1次现场检查),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项目完工后督促项目单位及时组织节能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报我委。
六、****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湘发改环资〔2024〕175号)要求,我委收到节能验收备案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和验收情况开展专项监察。
附件:项目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节能审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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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4日
附件
项目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节能审查情况表
| 能源品种 | 年消耗量 | 折标系数 | 折合标准煤 | ||
| 单位 | 实物 | 单位 | 系数 | (单位:tce) | |
| 电力 | 万kW ﹒h | 659.79 | kgce/kW ﹒h | 当量系数0.1229 | 810.88 |
| 等价系数0.308 | 2032.15 | ||||
| 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 | 810.88 | ||||
| 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价值) | 203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