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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磋商文件P30页中“供应商业绩”内的“供应商2020年1月1日以来(以验收时间为准),具有包含视力筛查仪的供货及安装业绩,每个得5分,本项最多得15分。”现变更为“供应商(生产厂商或者经销商或代理商)2020年1月1日以来(以验收时间为准),具有包含视力筛查仪的供货及安装业绩,每个得5分,本项最多得10分。”
原磋商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此澄清公告与原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业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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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工
电话:151****3292
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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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