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16********879642B | 建设单位法人:邵继平 |
| 豆海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市**县永****东路 |
| ****环境局**牛头河流域樊河**段水环境保护与水域生态修复工程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51--128-河湖整治(不含农村 塘堰、水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E4822-E4822-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樊河**段 |
| 经度:106.22448 纬度: 34.85872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9-09 |
| 天环许发〔2024〕3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3915.77 |
| 77 | 运营单位名称:**** |
| ****7964-2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宇合****公司 |
| ****2923MA71UY5GX7 | 验收监测单位:**** |
| ****5869-4 | 竣工时间:2025-07-01 |
| 2025-07-02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7-05 |
| 2025-08-2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9-17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js-eia.cn/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樊河**段治理河段总长度4.85km,建设生态护岸5.32km,生态缓冲带10hm2,总投资为3915.77万元,计划环保投资为76.8万元,占总投资的1.96%。 | 实际建设情况:樊河**段治理河段总长度4.85km,建设生态护岸5.32km,生态缓冲带10hm2,总投资为3915.77万元,计划环保投资为76.8万元,占总投资的1.96%。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工程属于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对樊河**段河道进行综合治理,对工程区内的水环境保护与水域实施生态修复。 | 实际建设情况:本工程属于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对樊河**段河道进行综合治理,对工程区内的水环境保护与水域实施生态修复。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通过洒水抑尘、限制车速、保持运输车辆清洁、施工工地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运输散装物料车辆覆盖封闭、避免大风天气作业等措施,减轻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水环境保护。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工期,施工场地和施工营地远离水体布设,严禁向河道倾倒弃渣、垃圾,物料堆放要采取防雨水冲刷和淋溶措施,施工营地设置环保厕所,定期清掏,施工开挖产生的基坑排水经沉淀后用于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严格落实水源地施工各项保护措施,水源保护区段施工时,不设置取土、弃渣场地、施工营地等施工临时设施,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严禁施工生产废水直接排放影**源地水质,加强对施工设备的管理与维修保养,避免跑冒滴漏。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优先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音措施,安装基础减振设施,加强机械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合理布局施工场地,施 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 限值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建筑垃圾分类堆放,优先回收利 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部分运****填埋场,施工场地内不再设置弃渣场。施工区设置垃圾箱,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五、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严格作业机械管理,加强陆生动物和水生生态保护;采取分区防治水土保持措施,避免在雨天进行开挖工作,临时堆土进行苫盖,通过表土剥离、土地整治、回覆表土等工程措施,播撒草籽等植被恢复措施,加强施工占地 的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 | 实际建设情况:一、本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落实了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开展工程施工,施工现场通过洒水抑尘、限制车速、保持运输车辆清洁、施工工地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运输散装物料车辆覆盖封闭、避免大风天气作业等措施,施工期未发生大气污染事件发生。 二、项目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通过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了工期,施工场地和施工营地远离水体布设,未发生向河道倾倒弃渣、垃圾的违法行为,对堆放物料和临时堆置的土石方采取了防雨水冲刷和淋溶措施,施工营地设置有厕所,定期清掏,施工开挖产生的基坑排水经沉淀后用于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本项目所在区域有**乡**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对水源地的各项施工保护措施,水源保护区段施工时,未设置取土、弃渣场地、施工营地等施工临时设施,严格控制了施工作业范围,施工生产废水不排放,未发生影响和污染水源地水质的情形。 三、施工过程中加强了噪声污染防治。施工过程中优先选用了低噪声、低振动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音措施,对固定施工机械安装了基础减振设施,加强了机械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合理布局施工场地,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限值要求。 四、通过加强施工管理,采取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对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堆放,对能回收利用的,优先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部分运****填埋场,施工场地内未设置弃渣场。施工区设置有临时垃圾箱,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处置。施工期未出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情形。 五、施工过程及施工结束后严格落实了生态保护措施。按照《报告书》提出的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减小施工扰动范围,对作业机械和运输车辆严格管理,施工过程中加强陆生动物和水生生态保护;采取了分区防治水土保持措施,未在雨天进行开挖工作,对临时堆土进行了苫盖,采取了表土剥离、土地整治、回覆表土等工程措施,工程结束后对占地区域内的地表采取播撒草籽等植被恢复措施,加强施工占地的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工程建设完成后,安排专人对栽植的植被和苗木进行的养护。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市生态****执法队负责做好该项目环保 “三同时”制度的监管工作,对现场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生态****执法队负对该项目环保 “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管,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现场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落实了本项目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开展了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 | 设置临时沉淀池收集施工废水和基坑渗水,施工废水收集处理后用于工程施工和洒水抑尘,施工废水不外排;办公生活区设置环保厕所,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不外排;对水源地进行重点保护,不设置污染水源地的临建设施。 | 无 | 一、施工废水:工程施工采用了先进的施工工艺,合理制定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含泥废水收集沉淀后,**用于工程施工和施工场地、施工便道的洒水抑尘,未向河道水体排放含泥废水,施工期未出现水环境污染事件。二、施工生活污水:施工期在施工营地建有临时环保厕所,施工人员粪污经环保厕所收集后,定期清掏堆肥,洗漱废水用于场地洒水抑尘,施工期生活污水不外排。三:水源地保护措施:施工期对工程涉及的水源地保护区和取水口采取了保护措施,防止污染水源地保护区和取水口。通过严格限定施工作业范围和车辆通行线路、优化施工方案,避免对水源地保护区和取水口的污染风险。通过加强施工过程管理,未在水源地和取水口保护范围内堆放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未向河道排放废污水,并对施工人员加强水源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施工期未出现水源地保护区及取水口水质污染事件。 | ****委托****对**乡**村饮用水水源地在2025年07月11日实施了检测,采样点为**县脱贫攻坚黄门农村供水巩固提升工程输水管出口处(从樊河取水****净水厂原水前池,采样点坐标:E106°13'15.9275”, N34°51'26.8787”),检测项目为:水温(℃)、pH值(无量纲)、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CODcr、BOD、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汞、砷、硒、镉、六价铬、铅、氟化物、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LAS、硫化物、粪大肠菌群(MPN/L)、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氮、铁、锰等共29项,经检测,水源地水质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限值。 |
| 1 | 对临时堆场进行覆盖抑尘网,配置洒水车定期洒水降尘,施工场地设置硬质围挡。 | 施工期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一、施工期扬尘治理:****对施工期施工单位加强管理,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了环评报告提出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控制地基开挖、施工、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施工场地要做好围挡防护工作并定期洒水,运输车辆要设置篷布遮挡,遇大风、沙尘暴天气停止施工,施工期未出现大气污染的情形。 | 无检测,施工期未出现大气污染事件。 |
| 1 | 选用低噪声、低振动施工机械,对高噪声施工设备设置隔声围挡,夜间不施工。 | 执行《****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噪声限值。 | 本项目施工期选用了低噪声的环保设备,对部分高噪声设备设置隔声棚,加强施工管理,运输车辆按规定线路进行运输,未在夜间施工作业,施工期未出现扰民事件。 | 未检测,施工期未出现噪声扰民事件。 |
| 1 | 一、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分类堆放,鼓励开展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无法回收利用的运至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二、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及时清扫并设置加盖垃圾桶暂存,定期运至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一、建筑垃圾:对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理,将能够回收利用的进行回收,不能利用的,****政府制定地点进行处置,竣工验收期间,施工现场无建筑垃圾遗留。二、生活垃圾: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集中清运,未出现长期贮存和随意倾倒的情形。 |
| 1 | 一、陆生生态:临时堆土区临时防护;施工营地、临时堆土区等临时工程植被恢复。二、水生生态保护措施:施工废污水处理避免水体污染;做好工程完工后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以尽量减少对水质和水生生物的不利影响。三、水土保持:采取表土剥离、土地整治、回覆表土等工程措施;播撒草籽等植物措施;密目网苫盖、编织袋拦挡、洒水降尘等临时措施防治水土保持。 | 一、陆生生态:施工过程中采取了植被保护措施,工程结束后及时恢复临时压占的地表,未出现超范围越界施工通过加强施工管理,对周边的动植物采取保护措施,通过宣传教育,未出现捕猎、砍伐植被的情形,施工过程未造成动物栖息地的破坏,施工结束后,进行了迹地恢复和绿化等生态恢复措施,对临时占地撒播草籽、栽植苗木等进行了地表植被恢复,本项目施工未造成当地动物生境的破坏。二、水生生态保护措施:通过宣传教育,加强施工人员的生态环保意识,合理制定了施工方案、施工工期和施工时序,施工期间按环评报告的要求落实了樊河水生物保护措施。对临时压占的土地及时恢复,施工期未对樊河施工范围内的水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三、水土保持措施:施工施工过程中首先对剥离的表土单独存放,用于后期覆土,对开挖的土方在临时堆置的过程中表面压实,周边用编织袋进行拦挡,减少水土流失,临时压占的土地在施工结束后进行了整治,地表回填恢复后进行撒播草籽,实施过程中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水土保持措施。 |
| 1 | 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执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管理及监控计划,做好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响应,落实环境风险应急中各项防范措施,杜绝环境事故的发生。 | 施工期落实了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本项目《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管理及监控计划和风险防范措施,落实了环境风险应急中各项防范措施,施工期未发生过环境风险事件。 |
|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 / |
|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 / |
|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 / |
| 施工期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植被进行就地保护,施工过程中受压占破坏的植被进行补种,恢复地表植被。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栽植的植被和苗木进行养护,确保成活率。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植被进行就地保护,对能避绕的进行避绕,对施工过程中受压占破坏的植被,在工程结束后进行补种,施工结束后恢复了地表植被。在施工区域和影响范围内栽植了适宜当地生长的植被和苗木,并有专人进行养护,定期浇水,确保成活率。 |
| / |
|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 / |
| 项目应当依法取得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行政许可手续。项目竣工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建设前及建设过程中依法取得了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行政许可手续。本项目建成竣工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规定实施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