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凤山县人民医院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设备采购的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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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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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人情况及项目名称

质疑人:**赛康****公司

地址:**市迎凯路27****科技园2号生产车间第二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厥秋琳

联系人:厥秋琳

地址:**市迎凯路27****科技园2号生产车间第二层202室

质疑项目名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设备采购

质疑项目编号:****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二、质疑答复

我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收到质疑人关于****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设备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公司质疑函中的提出的质疑内容统一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本次招标文件实质性设置不合理,不满足三家

质疑事项1答复:经核查,招标文件中的参数制定,均是采购人基于实际使用需求、结合国家行业标准及专家论证意见而设定,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政府采购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第三十条采购需求的编制要求。参数均为临床应用中医学影像诊断和介入手术所必需的通用指标,未制定特定品牌或型号。多个厂商产品均可满足本项目需求,参数不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本项目为独立开展的采购活动,****医疗机构的采购结果无关。贵公司所提的“****医院**医院项目”并不能证明本项目存在品牌倾向,所提供的事实依据亦不能证明其他厂家不能满足采购需求。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不成立。

质疑事项 2 :本次招标文件实质性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且无相关依据,影响公平竞争。

质疑事项2答复:贵司质疑事项与提供的事实依据内容无关,事实依据中所提及的为一般技术参数及评分标准,根据公开资料及临床应用情况,本次招标文件所设置的技术参数均符合多家国际主流厂商的通用配置,并非特定厂商独有,具有客观性与合理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事实依据。****医院的成交结果作推断,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主观臆测。招标文件重要参数设置合理,不存在歧视性、倾向特定品牌、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2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各项质疑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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