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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魏光洪(以下称申请人)(荣劳人仲案〔2025〕170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已依法受理。申请人请求确认与你单位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你单位支付工资79128元、经济补偿金18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相应补偿金,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公司注册地址不能留置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11月5日上午10时00分在**市荣****服务中心(荣州大道三段236号)四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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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