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草籽
物料描述:百慕大混播黑麦草籽(包衣)。供应商需提供(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相关合格证件,出芽率须达到百分之99以上
|
4000KG | 不送样 | 此项草籽为**省**市**高铁核心区景观绿化工程项目使用,请供应商报价时综合考虑。 | ||||
| 2 |
黑麦草草籽
物料描述:多年生黑麦草 lolium perenne进口蓝标纯净度发芽率 98/85含水量≤14%
|
3000kg | 不送样 | 此项黑麦草草籽为**省**市**县水系及绿化景观 epc及管养一体化项目绿化养护工程使用,请供应商报价时综合考虑。 |
一、特别提醒:不同投标人出现相同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使用同一台电脑制作或上传,或者不同机器由同一人操作)进行投标等异常情形的,按无效标处理,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将对违规****集团黑名单管理并不予退还保证金。黑名单管理条款详见第十三条
二、该报价为到场综合单价,包括运费、装车费等一切费用。中标至工程完工期间不予调价。
三、**高铁核心区景观绿化工程-养护区域草籽采购控制价总价为80000.00 元(含税,增值税税率为 9 %),报价高于控制价的报价按无效报价处理。
**县水系及绿化景观 epc及管养一体化项目绿化养护工程黑麦草草籽采购控制价总价为60000.00元(含税,增值税税率为 9 %),报价高于控制价的报价按无效报价处理。
四、收货地址: ****市**市**路与**大道**、**省**市**县陶子河公园。此次送货地址分别为两个项目。(若不能送到该地址,请勿报价)
五、供货期暂定为 2025 年 9 月 29 日至 2025 年 10 月 30 日,具体供货期以项目部下发的采购计划为准;具体分批进场时间,以项目实际计划为准。
六:开标后需投标人提供苗木图片及视频,必要时甲方会实地考察,满足要求,且价格最低,确定中标单位。到场苗木必须保证与提供图片一致,且必须按通知按时进场。如所供苗木与图片为不符或不满足验收标准,将给予退场处理,损失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且我方有权取消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标书代写
七:投标人需按我方要求提供税法规定的可抵扣税率为 9 %的增值税发票(若开具免税普通电子发票,报价过程中需要提供林产证,或者税务局开具的苗木免税证明),如提供发票无法抵扣相应税点,则结算时扣除相应税差。如投标人不具备开具苗木免税票的条件,应在报价时综合考虑税点进行报价。
八:乙方应提供的合格证明材料: 苗木检验检疫证明
九、经甲方确认苗木满足要求,确定单位中标后,合同签订前需乙方缴纳合同总价的 / %****公司名称:**** 开户行及账号:****银行****公司**光彩支行 340********800000010)。
十、如供货期间出现苗木质量不符合甲方选型选样的标准或不满足合同清单规格要求的,将给予退场处理,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发生退货导致甲方窝工影响项目生产进度的,所产生的窝工、机械等费用从供应商货款中扣除;若发生类似问题超过两次的,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若发生类似问题超过三次的,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并中止合同,****集团黑名单管理;若因乙方原因单方面中止供货的,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集团黑名单管理。合同履行完成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十一:结算:1、过程结算: 每月25-30日以甲方现场管理人员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办理结算 2、终期结算: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全部工作内容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与甲方办理终期结算。
十二:支付:1、过程支付:每月过程结算办理完成且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后,视项目汇款情况,甲方 三个月 内支付至材料款的 70%。2、终期支付:办理终期结算后 六个月 日内付至材料款的100%。****银行转账、票据、安信等其中任一或组合方式支付)(如有质保金,则增加质保金规定)另外,乙方同意给予 三个月 的付款宽限期。每次结算入账乙方需提供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提供发票无法抵扣相应税点,则结算时乙方同意从结算款中直接扣除差额部分的1.2倍冲抵。如国家税收政策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税收政策执行。
十三:黑名单管理:
纳入“黑名单”的单位,期间****集团****公司(含所属单位)所有投标活动。“黑名单”期满后,合同或业务承办部门按照“黑名单”认定流程进行报批,认为整改合格的,移出“黑名单”。
(一)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集团****公司“黑名单”管理并予以披露,期限自认定之日起不少于3年。
(1)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或者恶意投诉的;
(2)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3)起诉(仲裁)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不愿达成合理的和解或调解协议的;导致其他单位起诉(仲裁)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并造成实际损失的;要求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协助执行或其他行为给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
(4)在“黑名单”管理处罚期内**方的法定代表人任其他**方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
(5)违反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6)其他行为给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造成损失,且拒不赔偿的;
(7)严重违反建工控股其他管理规定或建工控股认为需要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二)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集团****公司“黑名单”管理并予以披露,期限自认定之日起暂定5年。
(1)在招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的;
(2)以提供虚假业绩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3)违反合同约定,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
(4)中标后恶意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期限签订合同或不按时缴****银行保函)的;
(5)**过程中存在挂靠行为的。
(三)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的,自公布之日起终身禁止与其建立**关系。
(1)向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商业贿赂的;
(2)两次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自第二次纳入“黑名单”之日起终身禁止与其建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