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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阶段审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具体事项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于2025年6月经我局以杭发改审〔2025〕61号批复。因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经业主申请原则同意该项目重新立项。
二、项目名称:**县县域****中心综合能力提升项目(项目代码:****)。
三、建设单位:****。
四、项目建设地点:**县蛟洋319国道西侧、****车站西北侧。
四、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建设****中心、门诊部、住院部****服务中心、中医康复楼、****中心、****中心等医疗业务及相关配套用房,设计标准床位80张,总建筑面积6500平方米。配套建设道路、围墙、绿化等附属设施。购置相关设备。
五、项目计划总投资6500万元,资金来源:申请上级补助。
请进一步细化建设规模和内容,落实建设资金,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及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注:原杭发改审〔2025〕61号文依法予以撤销。
****改革局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