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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项目概况
****边还房地块(以下简称“该地块”)位于**市**县市坪苗族****委员会,土地面积3.51亩(2343.00m2),该地块用途现已变更为二类居住用地(R2)。地块原有性质为0103旱地,在调查地块1km范围内土地主要用于居住、学校、医院和农用地,共约有1315户、3945人居住在此范围内。
二、结果分析和评价
调查结果表明:该地块在建设之前一直以来均为农用地,地块内和周边1公里范围内当前和历史上均不存在可能的污染源,环境风险可接受,地块可按《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一类用地(二类居住用地)进行开发利用,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相关要求,不需要进行第二阶段调查,调查活动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