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张秀娟
近日,我单位接到张秀娟、刘建成换发**区17小区商业地下室8号不动产权证书的申请。经查,贾卫军将上述不动产卖给张秀娟、刘建成,双方已于2010年2月25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未变更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上述不动产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转移,对此有异议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登记中心提出,如无异议,我单位将为张秀娟、刘建成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特此公告
****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