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审环公示〔2025〕79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对**市****公司年产环保活性炭1500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情况予以公示,具体内容如下。
公示期:9月26日-9月29日(3个工作日)
联系人:李 辉
联系电话:0317-****635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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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6日
| 泊审环表〔2025〕40号 审批意见: 一、**市****公司位于**市王武镇洼里高村,****中心地理坐标为116°27′32.992″E,38°2′7.591″N),投资150万元建设**市****公司年产环保活性炭1500吨项目。****改革局备案,备案编号为****。本表可作为环境管理依据。 二、项目为**项目,利用现有厂房进行生产,仅在设备安装过程产生噪声,影响范围将局限在一定空间,并将随着施工的结束而消失,对周围环境无影响。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项目正常投运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废气:上料搅拌工序废气经集气罩+1套布袋除尘器+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未被收集的废气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同时加强管理,增加有组织收集率。 2.废水: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外排。项目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 3.噪声:厂区生产设备应合理布局,将设备布置在室内,并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大减振基础,设备安装减振垫等降噪减振措施,同时加强管理,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4.固废:废包装材料、废布袋收集后暂存固废间,定期外售;废炭泥、不合格品、除尘灰回用于生产;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收集后由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统一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5.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COD:0t/a;NH3-N:0t/a;SO2:0t/a;NOX:0t/a;颗粒物:0.864t/a。 四、上料搅拌工序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其他)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标准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日常环****政府管理要求,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参照本环评中要求执行。 五、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须将环境影响报告****生态环境局****大队,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其他各项要求请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六、项目建成调试生产前,应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取得相应排污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评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你单位需登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验收信息后十日内,将验收报告及验****生态环境局****大队。 **** 2025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