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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精神文明创建先进认定命名牌匾制作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市大鹏****社区迅宝工业园三期C厂房501
被投诉人:中航技****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市**区慧忠路5号20层B2001、B2003、B2006
当事人:****宣传部
地 址:**市西**西**街5号
相关供应商:****(****公司)
地 址:北****开发区**东街甲一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公司不具备本项目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诉事项2,****公司虚假响应招标文件。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部分缺乏事实依据,部分属于无效投诉内容,驳回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