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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司):
我局于2025年9月26日受理你单位提出******公司****公司)取水许可变更申请,经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公司****公司)申请的行政许可。主要许可内容如下决定:
一、业主单位取水水源为**县城子镇曼冒村南伞河上游。取水方式为引水,取水规模110万立方米/年,******公司****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经****审批取得取水许可证,取水证号:取水(**)字【2022】第022号。
二、取水点、取水量、水源类型、取水用途、退水地点、退水方式、退水量均未变更,取水申请人******公司****公司)变更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大存变更为董兴,取水点为南伞河上游,取水量为110万立方米/年,取水用途为农村人饮供水,退水量为93.5万立方米/年,退水地点:南宛河支流,退水方式:渠道排放,退水排放标准:达标排放。
三、业主单位应根据国家行业规范安装取水量计量设施。取水量应接受我局的监督管理。
四、准予变更取水后,业主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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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