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彦辉为无照收购野生药材经营者提供运输服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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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伦贝尔-额尔古纳市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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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张彦辉为无照收购野生药材经营者提供运输服务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9-26 发布日期: 2025-09-26
张彦辉为无照收购野生药材经营者提供运输服务案
发布时间:2025-09-26 14:15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额市监执罚〔2025〕2 号 张彦辉 为无照收购野生药材经营者提供运输服务 1. 罚款叁仟元整;
2. 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元整。
**** 2025/9/24


当事人:张彦辉

住所(住址) :**市鸿雁街拉布大林路213号

身份证件号码 :230****96412******

经查:2025年9月2日我******局移送案件,当事人张彦辉涉嫌使用非营运陆地巡洋舰UZJ100L-GNA,车辆识别号JTEHJ09J****45218,车牌号:蒙EHX554小型越野客车为无照收购野生药材经营者提供运输服务,因车辆于2025年8月7******局扣押,无法对涉案运陆地巡洋舰UZJ100L-GNA,车辆识别号JTEHJ09J****45218小型越野客车进行检查。当事人口述自2025年7月份开始为无照收购野生药材经营者提供运输服务,共运输1次,运输品种为野生赤芍,数量:220斤,收取运费每斤1元,共计运费220.00元。与货主不认识,只是收取运费。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全程录像。

经调查:从2025年7月开始至8月7日,当事人为无照收购野生药材(赤芍)经营者提供运输服务,共运输野生药材1次,运输品种为野生赤芍,数量总计220公斤。非法经营额220.00元,违法所得2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机关移送案件通知书一份、证明了案件来源。

2、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3、对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正在为无照收购野生药材(赤芍)经营者提供运输服务活动。

4、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记录了当事人承认为无照收购野生药材(赤芍)经营者提供运输服务活动及具体情况。

5、当事人提供运输服务活动违法车辆照片复印件一张,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运输工具。

本局于2025年9月16日向张彦辉送达了额市监执罚告〔2025〕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通过对张彦辉违法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当事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构成了为无照收购药材经营者提供运输服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当事人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运输服务,属于主观故意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第十九条第(一)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因素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情形,属于一般处罚。按照第二十条“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从轻行政处罚:[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法定最高处罚金额-法定最低处罚金额)×30%]以下至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以下包含本数;从重行政处罚:[法定最高处罚金额-(法定最高处罚金额-法定最低处罚金额)×30%]以上至法定最高处罚金额,以上包含本数。一般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上限处罚金额至从重行政处罚下限处罚金额,不包含上限处罚金额和下限处罚金额。”的公式计算,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一般处罚在1500-3500元之间。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罚款叁仟元整;

2. 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银行****公司**市支行缴纳罚款(账号:060********2196157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2025 年 9 月 24 日

****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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