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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公司劳动争议案(春劳人仲案字〔2025〕182号),因无法联系你方,通过直接送达、邮政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均不能送达,根据《****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一)》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已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请求、答辩通知、开庭通知。本委原定于2025年9月24日开庭审理该案,因受台风天气影响,本委同意申请人提出的延期开庭的申请。因无法联系你方,根据《****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一)》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通知。
开庭时间:2025年10月31日15时。开庭地点:本委仲裁庭(地址:**省**市迎宾大道331号四楼,联系方式:0662-****251)。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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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相关司法解释条文: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一)》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