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壮族自治区****公司
地 址: ****大学东路89号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陈庚 电话: 189****7182
我公司于2025年9月18****公司****医院2024年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的质疑函,对贵公司****公司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核实,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委员会、****小组、询价小****小组协助答复质疑”规定,于2025年9月22日下午15时30分****委员会协助进行了质疑论证,****公司所提质疑事项,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医院2024年信息化建设项目(****)质疑函的答复:1.采购人及其法顾认为,中标候选供应商**壮族自治区****公司与**通信****公司****公司关系,****公司,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核心原则“公平竞争和公正透明”,****公司****公司,虽然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但在股权、控制、管理和利益上存在紧密联系。****公司在子公司已提供前期设计咨询的基础上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将可能产生严重问题,违背上述核心原则:(1)信息优势,构成不公平竞争;(2)“运动员与裁判员”的角色冲突;(3)可能存在的“串通”风险。
2.采购人及其法顾认定,**通信****公司参加了同一合同项下咨询和规范编制,**壮族自治区****公司参加了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该母公司、子公司参****政府采购活动。
答复1:质疑事项成立。
事实依据:
1.****公司**通信****公司并未参与本项****政府采购活动。
2.贵单位并未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政府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综上所述,贵单位所提供的质疑成立,贵单位质疑成立,我公司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二次更正中标结果,****政府****管理部门指定网站发布中标结果二次更正公告。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特此复函。****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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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6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答复.pdf (478.9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