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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9-26 17:01
| 2025年********财政补贴项目一张明白纸 | ||||||||||
| 序号 | “一卡通”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标准 制定主体 | 补贴发放标准 |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 补贴范围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项目 主管部门 | 主管部门 业务处室名称 | 政策解读 联系电话 |
| 1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9〕4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 〕62号) 《****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47号) | 旗县 | 中央财政比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测算方法,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渠道对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适当补助600元/人/月;自治区财政对集中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每人每月422元的定额补助,对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每人每月366元的定额补助;各盟市、旗县根据各地保障标准按比例分级承担。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 开发区 | 按月发放 | ****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0475-****017 |
| 2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 |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9〕42号) 《****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47号) | 旗县 | 中央600元/人/月;自治区指导标准集中养育孤儿1757元/人/月,分散养育孤儿1523元/人/月,并按照财力状况按30%、50%、70%进行补助;各盟市、旗县根据各地保障标准按比例分级承担。 | 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 开发区 | 按月发放 | ****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0475-****017 |
| 3 | 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 旗县 | 2025年平均保障标准人均375元/月,实际按照分档或补差发放 |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开发区 | 按月发放 | ****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0475-****884 |
| 4 |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 旗县 | 2025年平均保障标准人均600元/月,实际按照分档或补差发放 |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开发区 | 按月发放 | ****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0475-****884 |
| 5 | 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 旗县 | 2025年补助标准人均838元/月 | 国家对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 开发区 | 按月发放 | ****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0475-****884 |
| 6 |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 旗县 | 2025年补助标准人均1700元/月 | 国家对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 开发区 | 按月发放 | ****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0475-****884 |
| 7 | 临时救助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 | 旗县 | 支出型救助标准:当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限(以月为单位)。 急难型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3倍 | 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 开发区 | 达到条件后 | ****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0475-****884 |
| 8 | 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 旗县 | 2025年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均1433元/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均551元/月 |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开发区 | 按月发放 | ****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0475-****884 |
| 9 | 农村牧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 旗县 | 2025年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均1433元/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均551元/月 |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开发区 | 按月发放 | ****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0475-****884 |
| 10 | 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养老服务救助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 | 旗县 | 集中照护个人补贴标准为集中照护服务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开发区 | 按月发放 | ****民政局 | 社会福利股 | 0475-****764 |
| 11 | 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 | 《****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号) | 旗县 |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 3.5%。(二)CPI 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开发区 | 达到条件后 | ****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0475-****884 |
| 12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发改社会〔2021〕443号) | 自治区 | 半失能每人每月50元,全失能每人每月100元(**市、**半失能每人每月100元,全失能每人每月200元)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经评估后认定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 | 开发区 | 按月发放 | ****民政局 | 社会福利股 | 0475-****764 |
| 13 | 农村牧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发改社会〔2021〕443号) | 自治区 | 每人每月50元 | 具有**自治区户籍且享受城乡低保的70-7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 | 开发区 | 按月发放 | ****民政局 | 社会福利股 | 0475-****764 |
| 14 | 城镇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发改社会〔2021〕443号) | 自治区 | 每人每月50元 | 具有**自治区户籍且享受城乡低保的70-7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 | 开发区 | 按月发放 | ****民政局 | 社会福利股 | 0475-****764 |
| 15 | 高龄津贴 | 《中华人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政府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7〕53号) | 自治区 | 凡具有**自治区户籍、户籍登记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 | 凡具有**自治区户籍、户籍登记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 | 开发区 | 按月发放 | ****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0475-****884 |
| 16 | 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 | 自治区 | 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全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在此基础上,入住一级至五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按照基数的1倍、1.1倍、1.2倍、1.3倍、1.4倍为老年人发放补贴。 | 入住符合要求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 开发区 | 按年发放 | ****民政局 | 社会福利股 | 0475-****764 |
| 17 | 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补贴 | 《****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98号) | 自治区 | 2400元/人/年 | 选任条件: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治素质。热爱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群众基础好、责任心强。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清正廉洁,无违纪违法行为。3.热爱社会救助工作,熟悉社会救助方面的政策法规及任务要求。4.原则上应从嘎查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中选任,但****社区)党组织书记、嘎查村(居)委会主任。5.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6.优先考虑共产党员、退役军人、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或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的人员。 | 开发区 | 按年发放 | ****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0475-****884 |
| 18 | 文革“三民”生活补贴资金 | 《关于进一步解决挖“新内人党”历史错案遗留问题的几项具体规定》(党发〔1978〕56号) 《关于进一步解决冤、假、错案政策问题的原则规定》(党发〔1979〕14号、内革发〔1979〕29号) 《对的补充规定》(党发〔1979〕68号、内革发〔1979〕166号) 《****办公厅关于要求解决落实政策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厅发〔1994〕64号) | 自治区 | 在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地全额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之上,每人每月增加458元。 | 文化大革命期间因“内人党”事件被打致残、无工作的城镇居民、农民、牧民。 | 开发区 | 按月发放 | ****民政局 | 社会福利股 | 0475-****764 |
| 19 | 烈士褒扬金 | 《烈士褒扬条例》 | 中央 | 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 烈士是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公民 | 开发区 | 达到条件后 | ****民政局 | 退役军人事务股 | 0475-****265 |
| 20 | 伤残定期抚恤 |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部发〔2024〕62号) | 中央 | 按照残疾等级和伤残性质确定发放标准 | 残疾军人、****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 | 开发区 | 按月发放 | ****民政局 | 退役军人事务股 | 0475-****265 |
| 21 |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部发〔2024〕62号) | 中央 | 最新标准文件还未下发,待新标准文件下发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 1954年11月1日实行义务兵制度以前入伍,后经批准复员的人员。 | 开发区 | 按月发放 | ****民政局 | 退役军人事务股 | 0475-****265 |
| 22 | 60周岁以上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部发〔2024〕62号) | 中央 | 最新标准文件还未下发,待新标准文件下发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 1954年11月1日实行义务兵制度后至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 开发区 | 按月发放 | ****民政局 | 退役军人事务股 | 0475-****265 |
| 23 |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治区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内退役军人发〔2023〕49号) 《**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内退役军人发〔2023〕50号) | 中央 | 按照相关规定,以实际产生费用情况进行补助 | 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人员等 | 开发区 | 达到条件后 | ****民政局 | 退役军人事务股 | 0475-****265 |
| 24 | 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补贴 | 《财政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21〕69号) | 中央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不得低于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不应高于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现行标准高于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的,可维持现有水平,暂不调整。 | 服现役义务兵的家庭 | 开发区 | 按年发放 | ****民政局 | 退役军人事务股 | 0475-****265 |
| 25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4〕62号) | 中央 | 最新标准文件还未下发,待新标准文件下发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 在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尚未达到****医院证明,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从部队退伍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城镇无工作单位退伍军人)。 | 开发区 | 每月15日前 | ****民政局 | 退役军人事务股 | 0475-****265 |
| 26 | “三属”生活定期抚恤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4〕62号) | 中央 | 最新标准文件还未下发,待新标准文件下发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 开发区 | 每月15日前 | ****民政局 | 退役军人事务股 | 0475-****265 |
| 27 | 烈士的(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老年子女生活补助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4〕62号) | 中央 | 最新标准文件还未下发,待新标准文件下发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 开发区 | 每月15日前 | ****民政局 | 退役军人事务股 | 0475-****265 |
| 28 | 退役军人安置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含自谋职业) | 《****政府办****民政厅关于做好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119号) | 旗县 | 义务兵按实际服役年限计发,年标准不低于其退役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新修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后,我区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均应发放地方经济补助。 | 开发区 | 按年发放 | ****民政局 | 退役军人事务股 | 0475-****265 |
| 29 |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资金 | 《**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自治区 | 农村独女户240元/户/年,农村独男户和城镇无业户120元/户/年.发放至子女满14周岁为止。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给;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分级负担。 | 开发区 | 按年发放 | ****卫健委 | 人口家庭与老龄健康股 | 0475-****677 |
| 30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中央 | 2025年人均标准为99元 |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村卫生室 | 开发区 | 达到条件后 | ****卫健委 | 基层股 | 0475-****310 |
| 31 | 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 |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中央 | 服务人口*标准 |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 | 开发区 | 达到条件后 | ****卫健委 | 法监渎药股 | 0475-****539 |
| 32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 | 《**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旗县 |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 | 1.农牧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或无子女;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体标准由各盟市细化制定。 | 开发区 | 按年发放 | ****卫健委 | 人口家庭与老龄健康股 | 0475-****677 |
| 33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 |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口发〔2008〕62号) | 中央 | 死亡:795元/月,伤残:630元/月。 |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开发区 | 按年发放 | ****卫健委 | 人口家庭与老龄健康股 | 0475-****677 |
| 34 | 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 | 《****办公厅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05〕24号) | 中央 | 每人每年960元 | 1.农牧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或无子女;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 开发区 | 按年发放 | ****卫健委 | 人口家庭与老龄健康股 | 0475-****677 |
| 35 | 专职计生干部生活补贴 (开发区自有项目) | 《**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版)、 《关于连续十年以上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离职人员生活补贴资金申请》(通经技卫健发[2022]66号) | 自治区 | 720元/年/人 | 连续十年以上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离职人员 | 开发区 | 按年发放 | ****卫健委 | 人口家庭与老龄健康股 | 0475-****677 |
| 36 |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应急〔2023〕6号) 《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 | 旗县 | 按照中央、自治区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标准及相关规定 | 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工作程序确定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 开发区 | 达到条件后 | ****管理局 | 救灾和物资保障股 | 0475-****060 |
| 37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 旗县 | ****开发区补贴资金和实际补贴面积统一测算,2025年开发区耕地地力补贴标准为118.6103元/亩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对象为拥有耕地****农场职工) | 开发区 | 按年发放 | ****水务局 | 种植业股 | 0475-****095 |
| 38 | 玉米生产者补贴 |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储备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9〕30号) | 旗县 | 各地根据当年实际种植面积确定 | 合法耕地上的玉米种植者 | 开发区 | 按年发放 | ****水务局 | 种植业股 | 0475-****095 |
| 39 | 大豆生产者补贴 |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储备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9〕30号) | 旗县 | 各地根据当年实际种植面积确定 | 合法耕地上的大豆种植者 | 开发区 | 按年发放 | ****水务局 | 种植业股 | 0475-****095 |
| 40 | 马铃薯生产者补贴 |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储备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9〕30号) | 旗县 | 各地根据当年实际种植面积确定 | 合法耕地上的马铃薯种植者 | 开发区 | 按年发放 | ****水务局 | 种植业股 | 0475-****095 |
| 41 | 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资金 |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18〕54号) 《****办公室 ****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转移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9〕71号) | 中央 | 每亩补助20元,连续下达五年。 | 实施国家第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抚育任务的主体。 | 开发区 | 按年发放 | ****水务局 | 林业股 | 0475-****580 |
| 42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4〕517号) | 自治区 | 根据分档,定额补贴。 |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开发区 | 达到条件后 | ****水务局 | 农机股 | 0475-****935 |
| 43 |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 《**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内农牧机发〔2024〕501号) | 自治区 | 根据分档,定额补贴。 |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开发区 | 达到条件后 | ****水务局 | 农机股 | 0475-****935 |
| 44 | 耕地深松作业补助 |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 | 旗县 | 每亩/25元 | 实施耕地深松作业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开发区 | 达到条件后 | ****水务局 | 农机股 | 0475-****935 |
| 45 |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移民补助) | 《国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 中央 | 每人每年600元 | ****水库移民 | 开发区 | 按年发放 | ****水务局 | 河道管理股 | 0475-****085 |
| 46 | “雨露计划”改革试点学生补助 | 《****扶贫办 教育厅 ****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雨露计划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内扶办发〔2020〕27号) 《****乡村**局 教育厅 ****保障厅关于开展“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的通知》(**振发〔2022〕15号) | 自治区 | 3000元/人/学年 | 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在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子女,学籍需经教育、人社等部门认可 | 开发区 | 按年发放 | ****水务局 | 乡村**股 | 0475-****134 |
| 备注:本表是各补贴项目主管部门2025年********财政补贴项目一张明白纸汇总,补贴相关政策和标准由补贴项目主管部门提供和解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