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环江****公司****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三阶段(详细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二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30天 | 公示时间 | 2025-09-26 17:18 至 2025-10-26 17:18 | |||
| 行政区划 | **壮族自治区-**市-**县 | 地块面积(m2) | 126185.00 | |||
| 地块规划用途 | 采矿用地、林地和其他草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壮族自治区**市**县**镇文雅村架蚕屯 | |||
| 经度 | 108.241283 | 纬度 | 25.259580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5-06-13 至 2025-07-19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公司 | 单位联系人 | 全阳 | 单位联系电话 | 180****7516 | ||
| 样品检测单位 | ||||||
| **博测****公司 | ||||||
| 钻探单位名称 | ||||||
| **金鳞****公司 | ||||||
| 土壤是否超标 | 是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砷 镉 铅 汞 锑、铊、锰、锌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是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pH 硫酸盐 锰 锌 氨氮 硫化物 硝酸盐 汞 砷 镉 铬(六价) 锰、铊、锑、镍 | |||
| 地下水是否作为饮用水 | 否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赵文莹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88****0724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权人 | ****人民政府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蒙中南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99****2350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壮族自治区**市**县环江毛南****集团有限公司 | |||||
| 报告主要结论 | 环江****公司****公司地块位于**壮族自治区**市**县**镇文雅村架蚕屯,企业中心点坐标Y=****4287.595m,X=****838.334m(东经108.241283°,北纬25.259580°),地块面积约为126185m2,******局,本地块选矿厂区域未来拟作为采矿用地、林地和其他草地,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对农用地的定义,本地块涉及的林地和其他草地不属于GB 15618中的农用地,因此本地块按《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进行评价。地块历史上主要开展铅、锌、硫浮选,2023年10月起浮选锑矿。企业因《排污许可证》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以及非法排污导致2024年大环江河“10﹒25”水质异常事件发生,于2025年5月23日被****人民政府依法关闭。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需进一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九届第72期),由环江****集团作为****公司****公司污染防治项目业主。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期间,采用网格布点法和专业判断法,布设了261个土壤采样点,采集了1001个土壤样品(不包含平行样),所有点位均采样、检测至基岩面。根据样品检测结果,土壤样品中出现了砷、镉、铅、锑、汞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以及锰、锌、铊含量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5/T 2556—2022)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的情况,超标指标中还存在污染物含量超过相应评价标准第二类用地管制值的情况。砷最大超筛选值倍数36倍,镉11.86倍,铅114.88倍,锑11.17倍,汞16.05倍,锰8.62倍,铊35.34倍,锌15.1倍。 调查期间,采用专业判断法和网格布点法,在地块内布设了22口地下水监测井,其中,有21口采集到了地下水样品。本地块地下水中存在pH值、锰、锑、砷、镉、镍、铊、锌、汞、六价铬、硫酸盐、硫化物、氨氮浓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限值,石油烃(C10~C40)浓度超过《**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的情况。锰最大超标倍数36倍,锑44倍,砷2.13倍,镉8.82倍,镍6倍,铊53.2倍,锌45.6倍,汞0.39倍,六价铬2.44倍,石油烃(C10~C40)1.73倍,硫酸盐11.92倍,硫化物0.22倍,氨氮1.34倍。 针对地块浓缩池、沉淀池、高位蓄水池等存在遗留废水的水池,采集废水和污泥样品,布设了27个点位,最终有26个点位采集到了相关样品。对照《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以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遗留废水中存在pH值以及镉、锌、铅、砷浓度超过《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表3限值,锑浓度超过《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表3限值,锰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的情况,地块内遗留废水中,仅高位雨水蓄水池(FS-10)和生活区旁蓄水池(FS-17)点位未出现污染物超标,其余点位均存在不同程度污染物浓度超标的情况,其中,铅浓度超标率最高,其次为锌。有1个样品(DN-13)污染物砷浸出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该点位样品为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余水池中遗留的污泥均为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但该部分污泥(固体废物)中,挺峰公司生产线附近的浓缩池、沉淀池中污泥(固体废物)的锑的浸出浓度明显高于其他区域的结果,最大值达30.9mg/L。 调查期间,对地块内遗留的尾矿、建筑垃圾等进行调查采样,共采集了140份固体废物样品。本地块遗留的固体废物样品(除污泥外)中,主要含有铅、锌、铊、镉、砷、锑、锰等重金属。****实验室检测结果,挺峰选矿厂地块内遗留的固体废物(包括尾矿、建筑垃圾),部分区域因腐蚀性以及锌、镉或锰的水平震荡法浸出毒性浓度超标而确定为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针对雨后产生的临时地表径流进行布点采样,在6月下旬和7月下旬两个时期采集了相关样品,合计送检45件样品,明确企业外排水体的污染情况以及污染迁移途径,外排地表径流中存在pH值、氨氮、镉、砷、锌、铅、汞、硫酸盐、锰、锑、镍、铊超标的情况。 由于土壤样品中出现了砷、镉、铅、锑、汞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以及锰、锌、铊含量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5/T 2556—2022)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的情况,超标指标中还存在污染物含量超过相应评价标准第二类用地管制值的情况。本地块地下水中存在pH值、锰、锑、砷、镉、镍、铊、锌、汞、六价铬、硫酸盐、硫化物、氨氮浓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限值,石油烃(C10~C40)浓度超过《**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的情况。建议及时开展风险评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