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534MA0CA1TP44 | 建设单位法人:许全武 |
| 许全武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开发区小微企业产业园G27号 |
| 年产50万件发动机气缸垫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71-汽车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670-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 建设地点: | ******县 ******县 |
| 经度:115.542778 纬度: 37.021944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1-02-08 |
| 清环表〔2021〕1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534MA0CA1TP44001W |
| 2024-03-26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410 |
| 10 | 运营单位名称:清****零部件厂 |
| ****0534MA0CA1TP44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清****零部件厂 |
| ****0534MA0CA1TP44 | 验收监测单位:**市****公司 |
| 911********483235N | 竣工时间:2024-03-3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8-2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9-24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 |
| ****经济开发区小微企业园G27,占地900平方米,总投资 41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建设年产50万件发动机汽缸垫 | 实际建设情况:****经济开发区小微企业园G27,占地900平方米,总投资 41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建设年产50万件发动机汽缸垫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经济开发区小微企业园G27,占地900平方米,总投资 41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建设年产50万件发动机汽缸垫 | 实际建设情况:****经济开发区小微企业园G27,占地900平方米,总投资 41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建设年产50万件发动机汽缸垫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安装 VOCs超标报警装置。烤箱去油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过滤棉、工业油烟净化器、活性炭吸附串联工艺处理后由15m排气筒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排放限值和表2其它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激光切割、点焊、打标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加强对无组织废气的处理,确保厂界达标。 | 实际建设情况:激光切割、点焊、打标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加强对无组织废气的处理,确保厂界达标。 |
| 烤箱去油工序生产设备及配套环保治理设施,再建设,直接采购去油后的原料钢板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安装 VOCs超标报警装置。烤箱去油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过滤棉、工业油烟净化器、活性炭吸附串联工艺处理后由15m排气筒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排放限值和表2其它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激光切割、点焊、打标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加强对无组织废气的处理,确保厂界达标。本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放量0.48m/d,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激光切割、点焊、打标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加强对无组织废气的处理,确保厂界达标。本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
| 烤箱去油工序生产设备及配套环保治理设施,再建设,直接采购去油后的原料钢板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排污许可、通过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后方可正式生产。项目环保验收档案要依法依规公开、报备。 | 实际建设情况:企业于2025年6月19日,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了排污许可首次登记,并取得了登记回执。编号为****0534MA08KJ769F001Z ,有效期为2025年6月19日至2030年6月18日。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117 | 0.072 | 0 | 0 | 0.012 | 0.012 | |
| 0 | 0.0018 | 0.005 | 0 | 0 | 0.002 | 0.002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37 | 0.936 | 0 | 0 | 0.037 | 0.037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 | ****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 本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 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日均值最大为81mg/L,氨氮浓度日均值最大为12.4mg/L,BOD5浓度日均值最大为19.0mg/L,悬浮物浓度日均值最大为7mg/L,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化学需氧量≤500mg/L、BOD5≤150mg/L、悬浮物≤300mg/L、氨氮≤35mg/L) |
| 1 | 激光切割、激光点焊、激光打标工序集气罩+过滤棉+工业油烟净化器+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VOCS超标报警传感装置1套)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3/2322-2016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制(其他企业)(非甲烷总烃≤80mg/m3) | 激光切割、点焊、打标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加强对无组织废气的处理,确保厂界达标。 | 激光切割工序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浓度最大值为7.4mg/m3,排放速率最大值为0.0022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颗粒物≤120mg/m3、排放速率≤3.5mg/m3) 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最大浓度值为0.485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3)。 |
| 1 | 压力机、激光切割机等 | 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 项目生产过程中的主要噪声污染源为压力机、激光切割机等机械设备运转噪声,选用低噪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及距离衰减等措施,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 南、北厂界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6.8dB(A),夜间噪声最大值为49.6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该企业东、西厂界紧邻其他企业,无法确定噪声源,故未检测。 |
| 1 | 本项目产生的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机油及其沾染物属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其它固体废物在固废间贮存,全部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不外排。 | 本项目固废主要有生产过程产生的边角料、不合格品、废机油及其沾染物、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员工生活垃圾。 边角料、不合格品、除尘灰集中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送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废机油及其沾染物收集与密闭容器内,暂存于危废间内,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定期处理。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