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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关于牛漏至营根镇段公路工程(原S304)施工SG02标混凝土、水稳、沥青混合料拌合站 (临时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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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牛漏至营根镇段公路工程(原S304)施工 SG02标混凝土、水稳、沥青混合料拌合站
(临时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交二****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牛漏至营根镇段公路工程(原S304)施工SG02标混凝土、水稳、沥青混合料拌合站(临时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牛漏至营根镇段公路工程(原S304)施工SG02标混凝土、水稳、沥青混合料拌合站(临时建设)(以下简称“项目”)位于琼中黎族苗族****农场三队、长征农场双生岭队西南约400m处(坐标:E:109°51′43.139″,N:18°57′52.354″)。项目占地面积27203平方米(约40.81亩),建设1条水稳料生产线、1条沥青混凝土生产线、1条混凝土生产线、1条混凝土预制件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年产739130吨水稳料、346388吨沥青混凝土、343779吨混凝土(其中,预制件生产使用17103吨)、17452.408吨混凝土预制件,全部产品均服务于牛漏至营根镇段公路工程(原S304)施工SG02标段工程,不作为商品单独出售。项目总投资657.13万元,环保投资207.13万元,环保投资占比:31.5%。
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属于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项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为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25年版)》,项目位于**县长征镇,长征镇属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但不位于自然保护地核心区。所属行业“302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属于“限制类”,项目作为配套工程已控制规模,产能以牛漏至营根镇段公路工程(原S304)施工SG02标段工程需求量确定,不作为商品单独出售,待主体工程竣工后即拆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定位、功能定位、产业规划。项目符合国家及我省相关的产业政策要求。
根据《**省生态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版)》,项目位于**县一般生态空间水土保持优先保护单元 (管控单元编码:ZH469****0018),项目为临时占地项目,且已取得临时用地、占用林地的批复。根据报告表分析。符合该区域**省生态分区管控要求。
三、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
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中二级标准。
(二)废气:施工期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混凝土拌合站、水稳拌合站的水泥筒仓呼吸、拌合投料过程与沥青混凝土拌合站的矿粉筒仓呼吸和投料、烘干、筛分过程等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DB46/524-2021)表1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DB46/524-2021)表3标准限值。
沥青混凝土拌合产生的有组织沥青烟、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有组织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无组织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沥青混凝土拌合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执行《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DB46/524-2021)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沥青储罐储存过程挥发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烘干筒燃烧器产生的烟(粉)尘、烟气黑度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6 干燥炉、窑”二级标准,SO2、NOx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
导热油锅炉燃烧天然气,产生的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6/622-2024)表1的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物料堆场、装卸、运输及钢筋切割等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DB46/524-2021)表3标准限值。
厂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产生的废气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及修改单中的相关标准。
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6/613-2023)表1标准限值。
(三)噪声: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四、项目应重点落实以下措施
(一)认真落实项目提出的环保整改设施。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控制措施,加强废气治理设施维护管理,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减振、隔声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减量化、**化、无害化”,做好危险废物收集暂存措施,完善危废暂存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台账管理。
(三)严格落实提出的厂区防渗措施及泄露预警措施,开展定期检查,防止和降低污染物的跑、冒、滴、漏,将污染物泄漏的环境风险事故。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落实本项目环境风险分析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杜绝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五)认真落实自行监测计划,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批复以及《报告表》中各项标准,如国家或地方项目执行标准已修订或出台其他相关标准,则应当执行最新标准。
六、你单位须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须按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运营投产。
七、如该项目在报批环评手续过程中存在瞒报、假报等欺骗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有权撤销本批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单位承担。
八、本《报告表》批复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应按有关规定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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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