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本县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障经营者与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7 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现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备案依据
****运输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了《**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工作指南》,并于 2025 年 6 月 1 日起参照实施,全面规范省内小微型客车(9 座及以下)租赁经营服务行为。
二、备案对象
凡在**省内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且在本县从事小微型客车(9 座及以下)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均需按规定办理备案。
三、备案条件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企业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 车辆要求: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登记使用性质为租赁,且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座位数为 9 座及以下;
3. 经营场所:拥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4. 人员配备:配备具备相关资质的管理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等;
5. 服务能力:在经营所在地设有相应服务机构并具备服务能力;
6. 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特别提醒: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确保服务平台运行可靠,并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四、备案时限
1、新增经营者:****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 60 日内,向****办理备案。
2、已开展经营者:此前已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但尚未备案的,应尽快补办备案手续。
3、备案变更: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4、暂停或终止:暂停或终止经营的,应在暂停或终止经营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备案机构报告;分时租赁经营者还需提前 30 日向社会公告。
五、备案材料
办理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表》及租赁备案车辆明细(详见附件);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与备案企业名称一致且检验合格日期****车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
4.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5. 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6.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需提供:
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的相关证明材料;
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人员花名册。
六、备案流程
1. 提交申请:经营者向****提交备案材料;
2. 材料审核: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
3. 备案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发放备案回执;
4. 信息公示:备案信息将录入**省道路运输综合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七、经营服务规范要求
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明示信息: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平台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等事项;
2. 车辆要求:确保车辆安全、卫生状况良好,****车行驶证;
3. 合同管理:使用规范的租赁合同,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留存信息;
4. 安全管理:建立救援服务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 禁止行为: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不得擅自将租赁车辆用于道路运输经营;
6. 投诉处理:建立服务投诉制度,在 10 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
八、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办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责令改正,并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九、特别提示
1. 车辆性质:租赁小微型客车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
2. 诚信经营:鼓励经营者推行信用免押租车、消费投诉先行赔付等措施,提升服务质量。
请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共同营造规范、健康、有序的汽车租赁市场环境。
咨询渠道:如有疑问,请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877 - ****173;地址:**市新平县西园路 13 号西办公楼 403 室。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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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