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审批
广西-北海-银海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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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5-09-26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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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北银政布〔2025〕14号

**高新区福成新区项目(启动区-四期)S2地块需征收**区****委员会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面积11.585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有关规定,经对该土地现状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登记,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征收目的

拟使用位于**区****委员会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面积11.5857公顷(173.786亩),拟征收后作为**高新区福成新区项目(启动区-四期)S2地块用地。

二、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单位:公顷 、万元/公顷)

编号

被征收土地单位

土地

地类名称

面积

土地补偿费、安置

补助费分区域补偿标准

1

**市**区****委员会****小组

农用地

2.6379

77.2500

2

**市**区****委员会****小组

农用地

2.8429

77.2500

3

**市**区****委员会****小组

农用地

0.4072

77.2500

4

**市**区****委员会****小组

农用地

0.7285

77.2500

5

**市**区****委员会****小组

农用地

0.6635

77.2500

6

**市**区****委员会上大桥村第一、第二、下大桥村南队、****小组

农用地

4.0143

77.2500

7

**市**区****委员会上大桥村第一、下大桥村南队、****小组

农用地

0.2789

77.2500

8

**市**区****委员会上大桥村第二、下大桥村南队、****小组

农用地

0.0125

77.2500

面积合计

11.5857


注:补偿标准按《****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北政办〔2023〕11号)执行。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23〕16号)、《****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北政规〔2018〕2号)、《****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及《****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的规定执行。

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

(单位:万元)

被征收土地单位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及地上

附着物补偿费

合 计

**市**区****委员会****小组

203.7778

60.0000

263.7778

**市**区****委员会****小组

219.6140

226.0000

445.6140

**市**区****委员会****小组

31.4562

28.0000

59.4562

**市**区****委员会****小组

56.2766

35.0000

91.2766

**市**区****委员会****小组

51.2554

36.0000

87.2554

**市**区****委员会上大桥村第一、第二、下大桥村南队、****小组

310.1047

650.0000

960.1047

**市**区****委员会上大桥村第一、下大桥村南队、****小组

21.5450

46.0000

67.5450

**市**区****委员会上大桥村第二、下大桥村南队、****小组

0.9656

2.0000

2.9656

合计

894.9953

1083.0000

1977.9953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人员安置办法

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土地承包户,按《**壮族自治****保障厅 广******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及《****政府关于印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规〔2018〕3号)及《**壮族自治****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及补偿资金支付方式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银行转账。

七、申请听证办法

位于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5年10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征收中心。如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中心提出。

联系地址:******征收中心(****大院内)

联系人:汤**;联系电话:139****7491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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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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