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珠三角城际**地块。
调查地块范围:153938.34 m2。
地块地点:****村委,**路以北、****山站以西。
土地使用权人:****。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轨道交通****公司。
地块规划:拟调整为铁路用地(H21)与交通枢纽用地(S3)兼容二类居住用地、中小学用地等。
调查缘由: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
本项目地块位于****村委,**路以北、****山站以西;地块面积为153938.34m2,地块中心地理坐标分别为东经113.481034°、北纬23.004262°。
2015年以前地块内主要由农用地、水塘、灌溉渠、种植棚以及工具棚组成;地块内大部分区域作为农用地使用,主要为周边村民种植水稻、甘蔗、香蕉与苗木使用;水塘位于地块内中部,主要用于蓄水灌溉农作物使用,无养殖情况;灌溉渠位于地块内中部及南侧,为地块外南侧沥河引流形成,同样用于灌溉农作物使用;种植棚为钢结构棚,同样用于种植农作物使用;工具棚位于地块内中部,为周边村民耕作时用于存放农具使用;在此期间地块内均不涉及工业生产制造活动或有毒有害物质填埋情况,地****村委会集体所有。于2015年初开始,****集团有限公司进场将地块内中部及西北部逐渐平整,中部区域则外运土进行了回填作业;****制梁场的临时项目部,用于施工人员生活及办公使用;****制梁场的养护存梁区使用;地块内未平整区域的农用地则逐渐弃耕变为荒草地。于2019年初制梁场工作完成后,地块内养护存梁区逐渐变为平整地;****集团有限公司进场开始对地块内中部区域进行铁路轨道盖板及相关附属建筑修建,并于2023年11月完成建设;竣工后移交后于2024年5月28日由******公司正式投入使用;至今地块内盖板区域仅作为列车停靠检查及运营等使用,未涉及列车修理等工作。在此期间地块内除中部修建有铁路轨道盖板及相关附属建筑外,均不涉及工业生产制造活动或有毒有害物质填埋情况;地块内****政府收储,并于2023年7月20日划拨给****,地块目前为****所有。目标地块未来规划拟调整为铁路用地(H21)与交通枢纽用地(S3)兼容二类居住用地、中小学用地等。通过污染识别阶段工作,遵从保守性原则,确认本地块潜在特征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
三、布点采样监测
调查单位技术团队于2025年9月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采样调查。本次采样调查在地块内共布设36个土壤钻探采样点位,3个表层土壤采样点位,2个底泥采样点位,共采集171个场地内土壤与底泥(沉积物)样品(不含23个平行样);地块外布设2个土壤对照点位,共采集2个对照点土壤样品(不含1个平行样)。土壤检测项目包括理化性质(2项),重金属(7项),挥发性有机物(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共11项)与其他特征污染物(1项)。
在地块内布设6口地下水监测井,共采集地下水样品6个(不含2个平行样品),地下水检测项目包括:理化性质(2项),重金属(7项)与其他特征污染物(1项)。
在地块内布设2个地表水监测点位,共采集地表水样品2个(不含1个平行样品),地下水检测项目包括:理化性质(2项),重金属(7项)与其他特征污染物(1项)。
四、初步调查结论
本次初步采样调查土壤与底泥(沉积物)样品中所有检出污染物指标的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样品所有检出污染物指标的检测结果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水质及相关推导值;浊度指标超过相应的筛选值,其可能原因是包含有粒度细小的颗粒物,可透过水井筛管进入监测井中,引起浊度上升。由于调查地块所在区域地下水未开发饮用,不存在暴露途径,且浊度不属于污染危害指标,因此本次调查认为地块内地下水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接受。
地表水样品所有检出的重金属指标均未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Ⅴ类水质标准限值或生活饮用水标准限值;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检出数值较低,无异常。
因此,综合判断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进一步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地块可以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开发利用。
五、报告公开情况
该报告不存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