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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1********391038E | 建设单位法人:王连印 |
| 王连印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开发区****创业园 |
| 年产300吨橡胶制品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8_046-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制造及翻新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12-C2912-橡胶板、管、带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河****经济开发区****创业园 |
| 经度:115 纬度: 37 | ****机关:****保护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0-12-28 |
| 邢清环函〔2020〕16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1-02-22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50 |
| 15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1********391038E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1********391038E | 验收监测单位:**市****公司 |
| 911********483235N | 竣工时间:2021-02-28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8-2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9-24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300吨橡胶制品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利用现有综合车间1栋,分为炼胶区、配料室、硫化区、办公室等功能区,设置密炼机、开炼机、挤出机、硫化罐、针织机、缠绕机等设备进行橡胶管生等相关公辅设施及环保设施。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300吨橡胶制品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利用现有综合车间1栋,分为炼胶区、配料室、硫化区、办公室等功能区,设置密炼机、开炼机、挤出机、硫化罐、针织机、缠绕机等设备进行橡胶管生等相关公辅设施及环保设施。 |
| 该项目环评报告中设计建设针织机2台;该项目实际建设针织机1台,能够满足生产需要,本项目剩余设针织机1台不再建设。该项目环评报告中设计建设环保设施为布袋除尘器+过滤棉+低温等离子+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P2),在排气安装 VOCs超标报警传感装置。该项目按照生态环境管理主管部门的要求,将低温等离子+光催化氧化装置替换为一级活性炭。 实际建设环保设施为布袋除尘器+过滤棉+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P2),在排气安装 VOCs超标报警传感装置。此变更后再无废UV灯管这种危废产生。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原料-配料-密炼-开炼-挤出-针织、缠绕-硫化-检验-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原料-配料-密炼-开炼-挤出-针织、缠绕-硫化-检验-入库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该项目安装VOCs超标报警装置。配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排放;密炼、开炼、挤出硫化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过滤棉、低温等离子、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串联工艺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排放限值,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它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加强对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处理,生产车间密闭并设顶吸+活性炭吸附装置,确保污染物厂界达标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密炼、开炼、挤出硫化工序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过滤棉、低温等离子、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串联工艺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排放,实际建设密炼、开炼、挤出硫化工序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过滤棉、两级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排放 |
| 该项目环评报告中设计建设环保设施为布袋除尘器+过滤棉+低温等离子+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P2),在排气安装 VOCs超标报警传感装置。该项目按照生态环境管理主管部门的要求,将低温等离子+光催化氧化装置替换为一级活性炭。 实际建设环保设施为布袋除尘器+过滤棉+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P2),在排气安装 VOCs超标报警传感装置。此变更后再无废UV灯管这种危废产生。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排污许可、通过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后方可正式生产。项目环保验收档案要依法依规公开、报备。 | 实际建设情况:2021年2月22日****申领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编号:****,有效期至2021年2月22日至2026年2月21日。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116 | 0.036 | 0 | 0 | 0.012 | 0.012 | |
| 0 | 0.0015 | 0.004 | 0 | 0 | 0.002 | 0.0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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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012 | 0.014 | 0 | 0 | 0.012 | 0.012 | / |
| 0 | 0.0048 | 0.011 | 0 | 0 | 0.005 | 0.005 | / |
| 1 | 本工程设备及生产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硫化罐冷凝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用于胶管试压用水的补充,胶管试压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主要为盟洗废水,经化粪池****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因此本项目实施后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产生影响。 |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2间接排****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 循环冷却水经多介质过滤器处理后回用,胶管试压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放量0.4m/d,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2中间接排放限值,****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开发区****处理厂处理。 | 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中COD浓度日均最大值为97mg/L,BOD5浓度日均最大值为22.6mg/L,氨氮浓度日均最大值为12.2mg/L,悬浮物浓度日均最大值为16mg/L,均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2间接排****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COD≤300mg/L,BOD5≤80mg/L,氨氮≤30mg/L,悬浮物≤150mg/L)。 |
| 1 | 配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排放;密炼、开炼、挤出硫化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过滤棉、低温等离子、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串联工艺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排放限值,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它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加强对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处理,生产车间密闭并设顶吸+活性炭吸附装置,确保污染物厂界达标排放。 |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排放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它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密炼、开炼、挤出硫化工序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过滤棉、低温等离子、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串联工艺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排放,实际建设密炼、开炼、挤出硫化工序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过滤棉、两级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排放 | 配料工序处理设施出口废气排放中颗粒物浓度最大值为6.1mg/m3,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标准限值(颗粒物≤12mg/m3)。橡胶管密炼、开炼、挤出硫化工序处理设施出口废气排放中颗粒物浓度最大值为4.2mg/m3,非甲烷总烃浓度最大值为4.11mg/m3,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中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标准限值(颗粒物≤12mg/m3、非甲烷总烃≤10mg/m3);硫化氢最大排放速率为0.00083kg/h,臭气浓度最大值为549(无量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限值(硫化氢≤0.33kg/h、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 无组织排放废气中,厂界颗粒物浓度最大值为0.463mg/m3,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6标准限值(颗粒物≤1.0mg/m3);厂界非甲烷总烃浓度最大值为1.34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限值(非甲烷总烃≤2.0mg/m3),厂界硫化氢排放速率最大浓度值为0.005mg/m3,厂界臭气浓度均<10(无量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二级新改扩建限值(硫化氢≤0.06mg/m3、臭气浓度≤20(无量纲))。车间界非甲烷总烃1小时平均浓度最大值为2.96mg/m3,车间界任意一次非甲烷总烃浓度最大值为3.08mg/m3,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特别排放限值(1小时平均非甲烷总烃浓度≤6.0mg/m3,任意一次非甲烷总烃浓度值≤20mg/m3)。 |
| 1 | 密炼机、开炼机、挤出机、针织机、缠绕机、风机产生的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密炼机、开炼机、挤出机、针织机、缠绕机、风机产生的噪声;项目采用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控制噪声,采用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控制噪声,采取以上措施后,再经距离衰减,厂界的噪声贡献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南、北、东厂界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5.2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昼间≤65dB(A))。该企业西厂界紧邻其他企业,无法确定噪声源,故未检测;该企业夜间不生产,故未检测。 |
| 1 | 本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UV灯管属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其它固体废物在固废间贮存,全部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不外排。 |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废包装材料、除尘灰、橡胶管不合格品及下脚料、石蜡油包装桶、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UV灯管、多介质过滤器废滤芯及生活垃圾。包装废料、除尘灰、橡胶管不合格品及下脚料均为一般工业固废。包装废料、除尘灰、橡胶管不合格品及下脚料收集后存放于一般固废间、定期外售。 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均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在厂内危废储存间临时储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危废单位进行处置。 石蜡油包装桶在危废暂存间临时储存,定期由厂家回收重新利用。多介质过滤器废滤芯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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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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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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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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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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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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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