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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现将**区葛武街道600吨/天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项目(****)验收报告、验收意见公示如下,公示时间为2025年9月28日至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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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武-污水设施验收意见.pdf
**区葛武街道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环保验收报告.pdf